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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郭伟)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下称《规定》)将于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提出,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规定》明确规定,编纂地方志的范围为省、市、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同时,我省近些年来不少部门、行业、乡镇、村街自发组织编修志书,因地方志工作机构没有依据对其进行指导,致使编纂质量普遍较低。因此,《规定》明确,需要且有条件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乡镇志、街道志的,参照《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提供业务指导、服务。关于编纂地方志的时间,明确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纂一次。但鉴于历史上一些地方区划发生重大变化、地情资料严重散失的教训,《规定》又提出,遇有区划重大变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适时组织编纂。此外,《规定》还对编纂地方志的保障、提高质量等作出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