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全省各地普遍开展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活动,有效推动了工作,扩大了《条例》和地方志工作的社会影响。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座谈会,主要是总结交流一年来学习贯彻《条例》的经验,进一步统一思想,拓宽思路,明确方向,把学习贯彻《条例》不断引向深入,推动我省地方志事业健康发展。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 编纂地方志是我国已经延续两千多年的优秀文化传统。江苏修志历史悠久,素有“方志之乡”美誉。历代编修的地方志有1000余种,约占全国旧志的1/10以上。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全省新编地方志工作全面开展,目前省、市、县(区)三级志书已基本完成,每年出版各级各类年鉴近200种,编写了大量的乡镇志、村志、军事志、部门志。地方志工作作为一项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文化基础事业,已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一项系统工程,发挥了资政、存史、教化的重要作用,对建设文化大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地方志工作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有关地方志的全国性法规,标志着社会主义新编地方志工作进入了依法修志的新阶段。《条例》全文只有22条,不到2500字,但内容非常丰富,对地方志工作经常遇到的基本问题,有的还是过去很长时间含混不清或争论不休的问题,都给予了明确回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它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中央关于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的精神,是地方志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对于有效解决一些地方修志工作随意性大、主观性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关键时期,方志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坚持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高度,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的丰富内容和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切实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推动全省地方志事业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严格按照《条例》做好第二轮修志各项工作 当前,我省首轮新编地方志工作已基本结束,第二轮修志工作正在全面展开,计划用10年左右的时间,在2015年前基本完成第二轮省、市、县(区)三级志书的编纂任务。各地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认真总结首轮修志的经验,充分做好第二轮修志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质如期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地方志编纂质量。地方志是严谨、科学的资料性文献,质量是地方志的生命。《条例》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并确立了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制度和地方综合年鉴的出版批准制度。我省第二轮新方志收录的时间范围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至今。这20多年是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时期。全省广大方志工作者要以对党和人民、对历史和后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质量第一原则,把精品意识、品牌意识贯穿到修志的全过程和每一个环节,秉笔直书,热情讴歌时代主旋律,积极反映人民心声,充分反映江苏特点,在内容和形式上不断创新,努力编纂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经世致用之作。二是加强地方志开发利用。地方志作为“一方之全史”,横陈百科,纵述历史,其内容之庞大、资料之全面,是其他任何部门的资料书无法相比的。要充分发挥志书的作用,必须做好开发工作,搞好读志用志。近年来,利用地方志展示和宣传本地自然与人文状况,推动招商引资、旅游开发等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正成为地方志工作的一个新亮点。《条例》明确,地方志工作并不仅仅是编书,尤其不是编一部书,而是以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中心所进行的组织管理、理论研究、编纂指导、审查验收、开发利用等一系列工作;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并把组织开发地方志资源、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当成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法定责任。全省广大方志工作者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加大用志力度作为贯彻落实《条例》的一个侧重点,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在制定规划、开发资源、基础建设、招商引资、减灾防灾、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等方面,大力开拓地方志服务范围,积极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推出一批有价值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加快推进方志馆、地方志网站和方志数字化建设,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读志用志活动,使地方志真正成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的参考、海内外了解江苏的窗口、社会各界研究江苏的基础资料平台,以及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生动教材。三是加快依法修志步伐。《条例》规定了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五项职责,即: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切实提高依法修志观念和依法修志能力,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管理,保证第二轮修志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省政府法制办、省地方志办公室要根据《条例》精神,结合江苏实际情况,借鉴兄弟省份立法经验,尽快立项和制订工作方案,抓紧组织开展省里立法的调研准备工作;同时,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纠,促进我省地方志工作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轨道。[Page]
三、切实加强对学习贯彻《条例》的组织领导 贯彻落实《条例》是一项紧迫的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到学习有安排,宣传有计划,贯彻有成效。 第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各级政府要根据《条例》的要求,强化“官职官责”观念,履行“官书官修”责任,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各级地方志编委会及办公室组织实施”的工作体制,把修志工作作为重要的文化基础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文化建设的全局,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落实专职编纂人员,保证地方志工作必要的经费开支,确保领导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条件到位。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较长时期的头等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成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条例》学习贯彻工作。 第二,要进一步抓好队伍建设。《条例》明确,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搞好全员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和办法,对《条例》进行反复领会,深入研究,不断加深理解,切实掌握运用,进一步统一思想、规范行动、检查工作;同时,认真组织学习方志业务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重点研究解决二轮修志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修志队伍,为地方志事业繁荣发展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 第三,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把《条例》的宣传教育纳入“五五”普法规划,作为近两年普法的重要内容,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丰富多彩、持续广泛的宣传普及活动,使社会各界了解《条例》,了解地方志和地方志工作,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同时,广泛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第二轮修志,动员全社会支持、参与和配合地方志工作,做到修志事业为了人民,修志工作依靠人民,修志成果人民共享,形成全社会合力推动地方志工作的良好局面。 同志们,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做好新一轮修志工作,任务光荣而艰巨。我们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条例》,抓住机遇、乘势而上,不断开创地方志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