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今年5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67号令,正式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这是我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地方志工作的行政法规,充分说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志工作和地方志的重大作用,也标志着地方志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推动我省地方志事业全面协调发展。为此,今天,我们专题召开座谈会,其目的是全面学习,深刻理解,把握实质、明确意义,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推动《条例》在我省全面深入学习,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全面学习,深刻理解,明确《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既是地方志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加强地方志工作,全面、客观、系统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方志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位”一体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地方志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历史的高度、全局的角度,全面学习,深刻理解,把握实质,掌握精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主动性。
(一)《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传承文明、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志书作为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真实记载,民族精髓的生动写照,具有“资治、教化、存史”的独特功能,负有感悟历史、把握现在、预见未来的重要作用,是传承中华文明,弘扬民族精神的重要文献,是激发爱国热情、推进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教材,是借鉴历史经验、服务现代化建设的有效途径,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生动体现。《条例》开宗明义地指出,制定《条例》是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文化、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这些规定,明确了地方志在全局工作中的法定性地位和作用,为充分发挥地方志反映历史规律、荟萃文化精髓,提供精神动力、传播先进文化、传承中华文明、促进文化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条例》的颁实施,为加强地方志工作、繁荣地方志事业创造了有利条件。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其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应负责地方志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也明确了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编纂地方志、提供方志资料、管理利用方志的权利与义务;还明确提出要将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这些都为有效地解决地方志机构工作职能不清、部门职责不明、修志经费不足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加强地方志工作、繁荣地方志事业提供了组织、经费保证,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依法管理、规范修志行为提供了重要保障。
《条例》在总结第一届修志经验的基础上,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地方志工作的宗旨,基本原则和内容、政府责任、主管机构职责、执法主体、编纂的规划、队伍、程序、质量、审核验收,以及资料征集、管理保密、出版备案、著作权等内容,明确了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操作性、法律性。特别是明确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解决了长期以来志书著作权归属的争论。《条例》还指出,违反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要依法查处;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出版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要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为规范修志、合理用志、依法管志,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有利于促进地方志事业的健康、全面、协调发展。
二、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依法修志的良好氛围
《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既是地方志工作开展的法律依据,也是地方志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当前,我省第二届修志工作已全面展开。各地、各部门务必抓住《条例》颁布的有利时机,采取有效举措,广泛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主要精神,全面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内涵,努力营造全社会热忱关心、热切关注、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地方志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创新方式,在扩大宣传广度深度上下功夫。
要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多种途径,广泛深入宣传《条例》,力争使《条例》精神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一是要在宣传的声势上下功夫。要通过一切宣传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努力实现宣传的立体化;二是要在宣传的广度上下功夫。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电子信息等现代媒体开辟专题、专栏、增设专刊、开通网页、健全信息库等,广泛宣传《条例》,努力实现宣传的系列化;三是要在宣传的深度上下功夫。要通过培训班、研讨会、专家讲座、专题论坛等,深入宣传《条例》,努力实现宣传的实效化。总之,要通过不断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层次性、生动性、系统性、实效性,全方位、多角度、广覆盖地宣传,努力使领导掌握《条例》的基本精神,群众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修志人员熟悉《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形成专家指导、上下联动、同心协力修志的良好氛围。
(二)着眼长远,在建立宣传长效机制上做文章。
要将《条例》编入地方志业务教材,列入党校培训内容,纳入“四五”普法内容,融入大学、中学、小学人文教育之列,努力使《条例》的宣传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使源远流长的地方志文化不断弘扬光大,使地方志中蕴涵的文化精髓和时代精神融入当代中国人的思想血脉之中,代代相传。[Page]
(三)统筹结合,在增强宣传实效上出实招。
要注意宣传效果,通过宣传,营造氛围、推动工作。要把宣传《条例》与第二届修志和一年一度的综合年鉴工作相结合,指导和推进地方志工作;要把宣传《条例》精神与研究探讨解决修志中的实际问题相结合,坚定修志的信心;要把宣传《条例》与总结宣传地方志工作先进典型相结合,增强地方志工作者的事业心、责任感;要把宣传《条例》与依法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地方志编纂和管理水平。总之,要通过广泛深入宣传,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地方志工作人员增强学《条例》、用《条例》、守《条例》的自觉性,形成依法修志、依法用志、依法管志的良好局面。
三、履行职责,依法管理,提高地方志工作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好《条例》赋予的职责,依法修志,规范管理,推进我省地方志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
(一)坚持依法修志,切实提高地方志书编纂的质量。
志书是存史之作,必须注重质量。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牢固树立精品意识,以《条例》为准绳,以对党和人民、对历史和后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对党和人民、对历史和后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正确的编纂原则、严格编审主体、规范落实编纂审稿程序及细则,健全审查验收制度,强化依法管理,认真组织全省第二届三级志书编纂工作。要把握全局,全面反映历史的真实概貌,准确把握历史发展规律,深刻揭示历史发展趋势,增强志书的科学性;要注重特色,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志书的时代特色、地方特色、行业特色、文本特色,体现志书的特色性;要去伪存真,加强资料搜集考证,准确记述入志内容,严格志稿审核把关,显示志书的权威性,努力做到思想性和真实性相统一,史料性和可读性相结合,力争使我省第二届三级志书成为具有全国影响、流传千古的名志佳作。
(二)坚持依法管理,不断提高地方志工作的管理水平
地方志的编修、开发、利用是一项系统的文化工程,必须统筹规划、全面搜集、科学整理、认真编纂、依法管理。《条例》对地方志组织规划、地情资料搜集、整理编纂、审查验收、质量管理、咨询服务、开发利用等工作及程序管理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制定贯彻实施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措施,使地方志资料搜集、志书编修、审查验收、开发利用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可循;要制定地方志工作规划,科学论证,严格实施,确保地方志编修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要严格志书审定,确保志书史料全面真实、体例科学合理、文字简洁精炼、内容丰富深刻;要加强验收督查,依法管理,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不断提高编纂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坚持依法开发,充分利用地方志真实史料和优秀成果。
志书作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方面发展的真实记载,具有感悟历史、把握现在、预见未来的重要作用,是传承中华文明、借鉴历史经验、服务现代化建设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要按《条例》规定和要求,加大旧志系统整理力度,面向基层、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积极拓展社会用志途径,扩大读者群,搭建信息平台,使志书更好地为宏观决策服务,为科学研究服务、为社会咨询服务、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四、强化责任,加大投入,保障修志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各部门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切实把修志工作纳入本地、本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到领导、机构、队伍、经费、条件落实,确保第二届修志和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一)强化地方政府的领导责任
修志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文化建设和史学建设,特别是全省第二届三级地方志书的编纂,时间横跨改革开放20多年历史进程,既是一项浩繁系统的纂记工程,也是一项惠及千秋的德政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掌握动态;分管领导要具体组织,解决难题,创造条件。要建立健全修志编纂工作,真正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各方参与、地方志机构组织实施”的科学管理机制。
(二)落实地方志工作必需经费。
修志工作是一项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政府必须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把修志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为资料搜集、地情调查、资料考证、质量验收、印刷出版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要配齐必要的办公设备,努力改善其工作条件,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建设高素质修志工作队伍。
地方志工作是一项传统文化工程,修志队伍素质的高低是决定志书质量的关键。要按照《条例》的规定,通过选调、聘任、培训等多种途径,加强地方志修志队伍建设,尤其要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联系,吸收一批专家学者参与地方志编纂、验收工作,努力建设一支专兼职结合、结构合理、素质较高、业务娴熟、甘于奉献的地方志编纂队伍,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队伍年龄老化,人才青黄不接、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为地方志事业提供人才保障。
同志们,今年是《条例》颁布实施的第一年,也是全省第二届三级地方志书编纂工作全面启动的第一年,让我们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依法修志,依法管理,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开创我省地方志事业新局面,为建设文化大省、构建富裕、和谐湖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