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今年5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座谈会,主要目的是学习宣传《条例》。下面我谈几点意见。
一、深刻理解《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地方志工作作为一项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文化基础事业,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一项系统工程,发挥了资政、教化、存史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区和全国一样,首轮修志已基本结束,第二轮修志正全面展开。由于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各地修志工作发展不平衡,迫切需要立法加以规范。《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地方志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是地方志工作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地方志工作的高度重视。
《条例》共二十二条,对地方志工作的内涵、组织领导、经费保障、工作机构、编纂质量、审查验收、出版、管理、使用、著作权及奖励、处罚等,都作了具体规定。《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的长效机制,保障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普及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志办公室、编辑室要把学习、宣传普及《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政府分管领导要带头学习宣传《条例》,可以在当地媒体发表学习《条例》的署名文章、讲话。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组织修志人员逐条、逐句学习《条例》,深刻领会和全面掌握《条例》的规范性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工作。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刊物、地情网站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普及活动。还可以采取板报、讲座、知识问答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了解《条例》、熟悉《条例》、执行《条例》,形成全社会都关心支持地方志工作的良好局面。
三、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地方志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文化基础事业,也是各级地方政府管理和发展文化事业的重要职责。地方志属于“官修”的地情书、国情书,不同于个人的自由著述,各级地方政府必须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为此,各级政府要重视地方志工作,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将修志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好专职编纂人员。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条件到位。要依法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管理,凡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后方可以公开出版;地方综合年鉴要逐步划归地方志工作机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各地要结合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措施和细则。
四、进一步加强督查,确保《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
2004年10月,自治区建立了第二届三级地方志书编纂督查通报制度,至今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已开展了两次督查。按《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其职责之一是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从今年开始,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根据《条例》的规定,进一步认真全面地开展督查工作,确保地方志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保证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充分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要将督查的结果向全区通报,作为今后表彰、奖励地方志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依据。 同志们,通过对《条例》的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必将进一步开创我区地方志事业的新局面。让我们共同努力,修志用志,为构建以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为主要内容的和谐广西作出积极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