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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史志办主任刘广泉就《地方志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日期:2006-11-03 10:58:00 来源:SRC-101  
  今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商丘日报记者就《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市如何宣传贯彻落实《条例》内容等有关问题采访了市地方史志办公室主任刘广泉。

  问:请您介绍一下《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

  答:《条例》的制定和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的精神。新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共有22条,对《条例》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地方志定义、工作保障、责任要求、编纂质量、作品著作权归属等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规定。《条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地方史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审议通过和颁布实施,标志着全国地方志工作进入了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新阶段,对史志工作的长远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问:《条例》中规定的地方志包括哪些内容?

  答:该《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该《条例》并明确规定,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问:《条例》对地方志工作的保障措施作了哪些规定?

  答:该《条例》作了以下具体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三是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问:《条例》对确保地方志编纂质量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确保地方志编纂的质量,该《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地方志编纂应遵循的指导原则,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二是对参与地方志编纂的人员作了要求,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三是确立了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制度,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公开出版;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四是确立了地方综合年鉴的出版批准制度,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问:我市如何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

  答:第一,关于《条例》的学习宣传。根据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做足、做深、做细、做透的有关精神,我们将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下一步我们要在全市组织史志工作者进行《条例》知识测试,组织人员对落实《条例》的情况进行督查,争取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对我市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关于《条例》的贯彻落实。要建立史志工作长效机制,强化、完善机构职能,稳定、壮大修志队伍,进一步增强整体素质,全面提升工作和服务水平。这里,我想简单说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史志机构建设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史志工作。”因此,建立各县(市、区)史志工作机构,是贯彻落实《

  条例》的内在要求。二是人员编制问题。三是落实经费问题。四是树立精品意识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要在加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就《条例》的贯彻落实拿出具体措施。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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