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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副市长张君贵: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 依法推进史志事业全面发展
  日期:2006-11-03 08:55:00 来源:SRC-9  
            5月18日,第467号国务院令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全国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传承中华文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实现依法修志,建立修志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史志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条例》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依法行政的高度,深刻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
               
            (一)《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实现地方史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条例》界定了地方志的范围,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地方志书,又包括地方综合年鉴,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范围,这对于进一步构建比较完善的地方志工作体制,确保出精品、创佳志,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弘扬民族精神,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二)《条例》将地方志工作履行的职责上升为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志编纂应遵循的指导原则,以及参与编志的人员应具备的素质,有利于促进地方志队伍建设,为地方史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十六大提出的推动文化创新、多出精品、多出人才的重大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条例》将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确定下来。《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用志途径,为增强史志事业的活力,促进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条例》明确了地方志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这有利于调动广大地方志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地方史志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依法行政,切实抓好《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贯彻实施
               
            (一)坚持贯彻国家关于地方志编纂应遵循的指导原则,确保地方志书的质量,推进地方史志事业全面发展。目前,三门峡市、县二级志书编纂工作整体发展态势良好。在志书编纂的攻坚阶段,我们要以《条例》颁布为契机,一方面在评审和出书阶段要及时组织好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一方面对于完成修志任务还未开展年鉴编纂的地方,要依照《条例》要求,开展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工作。对于违反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要依法查处。
               
            (二)切实推进地方史志资源的开发利用,为跻身中原崛起第一梯队服务。各地要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找准为经济服务的切入点,切实发挥地方志资政、存史、教化的作用。尤其要通过建设资料库(方志馆、室)、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使地方志工作科学、持续、快速发展。
               
            (三)依法落实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体制。各级政府务必要将“一纳入、五到位”(把修志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各级政府的任务之中,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放在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
                (四)依法对地方志工作进行执法检查,确保地方史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学习宣传《条例》,形成全社会贯彻实施的良好氛围
               
            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使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地方志工作,严格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科学利用史志文献资料。分管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宣传《条例》,带动全社会形成学习《条例》的良好氛围;要在学习的基础上,深入开展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交流心得体会,宣传修志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关心、支持地方志工作的新局面。 
(作者: 编辑:})
 
主办单位: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  承办:省志史办公室信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