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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志办召开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座谈会
  日期:2006-10-31 09:56:00 来源:SRC-11  

2006年7月20日,甘肃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在兰州联合召开甘肃省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座谈会。省地方史志编委会各副主任、省直有关部门和部分市县的分管领导、修志部门的负责同志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共40余人参加了会议。副省长、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李膺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会议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副主任孙公平主持。

与会同志认为,《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国家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各级政府在修志工作中的主体地位,赋予地方志工作机构管理修志事务的法定职能,规定了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的修志义务,巩固发展了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社会参与的修志工作体制,为实现政府修志、依法修志,众手成志创造了条件。与会各部门负责同志和专家学者纷纷表示,一定要全面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从各方面支持地方志工作,积极完成政府下达的修志任务,共同推动甘省地方志事业健康发展。

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副主任、省地方史志办公室主任金庆礼在发言中首先通报了全省修志工作情况。截至今年6月,全省已累计出版省志专志62卷,地州市志8部73卷,县(市)区志83部,整理旧志70多部,编写地情资料250多种。在省地县三级志书之外,不少企事业单位也编写了史志年鉴。目前全省第一轮修志已接近尾声,第二轮修志已全面展开。修志工作已从单一的编纂地方志发展成为以编纂志书为主体,编辑年鉴、编写地情资料和史志信息化多元一体的长期性事业。

金庆礼在发言中指出,《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地方志工作发展史上一件全局性、根本性、战略性的大事,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的长效机制,保障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修志机构要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按照《条例》的要求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解决好修志工作的条件,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条件到位,不断推动地方志事业创新发展。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条例》,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地方志工作的局面。各级修志机构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结合贯彻《条例》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加快进度,提高质量,确保“十一五”修志目标的顺利完成。要加强修志部门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修志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建立健全各项工作规范,以适应地方志事业发展的新要求。

李膺在讲话中强调,学习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要着力解决好当前修志工作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一是要尽快建立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各级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请人事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与省史志办共同商讨,妥善解决好全省修志机构问题。机构问题解决了,修志工作才有组织保证,修志任务才能落到实处。要提高对修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修志工作的领导,强化“官”职“官”责观念,履行“官书”“官修”责任,真正解决机构不全、人员不齐问题,切实推进修志工作;二是要进一步落实修志工作经费。目前,全省仅有少数地方能够足额拨付修志经费,大部分地方的修志经费不足或呈空缺现状,这直接影响了修志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修志队伍的稳定。请各级财政部门与地方志工作部门协商,从明年起要把修志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尽快扭转目前经费不足或空缺的现状。各级地方志工作部门要积极努力,争取多渠道解决所需经费。还要勤于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多做宣传,多做解释,争取更多理解和支持;三是要严格执行法定修志工作程序。在今后的修志工作中,我们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事,杜绝违规违法行为。各级地方史志机构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修志主管部门,要增加法律意识,强化法制观念,严格按照《条例》所赋予的职责,加强组织管理和业务编纂职能,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观念和依法执政能力,管理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史志工作。省志办要深入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调研,解决修志工作中执行法定程序不严的问题,增强地方志工作的权威性;四是要增强志书精品意识。质量是志书的生命。有了质量保证,志书才能长存于世,发挥应有作用。各级修志机构和修志工作者一定要认真学习《条例》的各项规定,本着对党、对人民和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精益求精,努力把志书编纂成学术著作,打造成精品工程,使出版面世的志书,无论是在内容、形式、记述手法上,还是在装帧设计、出版印刷上,都经得起历史检验,切实做到可信、可用、可传于世。

孙公平在座谈会总结时要求,各级修志机构要抓住《条例》颁布实施的难得历史机遇,趁势而上,扎实工作,把全省的地方志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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