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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军军事志系统关于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
  日期:2006-10-31 15:27:00 来源:  

(军志组〔2006〕2号)

 

各军区军事志指导小组,各省军区军事志领导小组: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地方志工作已经步入法制化轨道。

军事志作为地方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条例》为依据指导和规范编纂工作。全军编纂单位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中央军委批准印发的《军事志编纂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努力开创依法修志的新局面。

一、树立依法修志理念,增强政治责任感。编纂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国家把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充分说明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编纂军事志是国家和中央军委赋予的一项光荣任务,也是传承中华优秀军事文化、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编纂单位党委和领导以及编纂人员,一定要站在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对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编纂军事志的重要意义,更新思想观念,强化依法修志理念,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当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一次《条例》专题学习,并结合贯彻落实《规定》,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认真总结经验,理清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措施,切实把《条例》和《规定》作为开展工作的基本遵循,促使军事志编纂工作规范持久地发展。

二、完善组织领导机构,建设稳定的编纂队伍。健全组织领导机构,选好配强编纂队伍,是做好军事志编纂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条例》在规定县以上单位要建立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同时,还明确了职责范围,并指出“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全军第二轮修志工作展开后,各级党委认真落实军委有关指示规定,分别建立了军事志指导(领导)小组和编纂委员会,制定落实办公机构,并采取现役与回聘相结合的办法,选拨配备了编纂队伍,组织了一系列的业务培训。但是,个别单位机构不健全、队伍不稳定的问题仍然存在,致使编纂工作停滞不前。各编纂单位要通过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和《规定》,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机构和编纂队伍建设,选配好编纂人员,并提供良好的办公环境,积极探寻和解决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编纂队伍稳定和军事志编纂任务高质量地完成。

三、坚持“质量第一”原则,努力提高军事志编纂质量。《条例》指出:“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一部志书生命力的强弱取决于其质量的优劣。军事志作为地方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系统、科学地记述和反映一地军事历史和现状的资料性著述,应当高标准、严要求。为确保军事志编纂的质量,军委相继批准下发了《关于军事志续修工作的意见》(〔2001〕军办字第12号)、《军事志编纂工作规定》(军办〔2005〕2号文件),全军军事志指导小组专门制订印发了《军事志志书质量及评审办法》、《军事志编纂细则》,全军保密办还将印发《军事志编纂和公开出版保密规定》。各级编纂单位和编纂人员要结合学习贯彻《条例》,对照军委总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明确任务,认真查找志稿存在的不足,特别是要针对志书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抓紧做好资料补充、史实考证、体力完善和评议审查等工作,正确处理好进度与质量的关系,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编纂进度。

四、加强军地协调配合,争取地方人民政府支持。军事志是地方志的重要组成部分,编纂军事志既要遵循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又要遵循《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军事志编纂单位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加大与地方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协调力度,切实把军事志编纂工作纳入地方志编纂的总体规划,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在编纂指导、培训、检查、资料、审查出版以及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请各军区军事志指导小组于8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组织所属单位学习贯彻落实《条例》情况,主要是明确下一步的落实措施。

 

                                                    全军军事志指导小组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作者: 编辑:})
 
主办单位: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  承办:省志史办公室信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