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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史志研究院关于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
  日期:2006-10-31 15:24:00 来源:  

(晋史志字〔2006〕26号)

 

各市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史志院)、省直各有关部委厅局修志机构: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将我国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是方志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条例》明确规定了地方志工作的地位、性质、领导、职责、要求、目的,以及志书编修的间隔年限、审查验收等,内容极为丰富。它作为行政法规,既是地方志工作开展的根本保障,也是地方志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当前,我省第二轮修志已经开始,各市、省直各单位务必抓住《条例》颁布的有利时机,结合第一轮修志经验的总结和第二轮修志的实践,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各级方志工作机构和地方志工作者的头等任务。为此,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市、各部门地方志工作机构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和重点。修志人员培训班、业务讲座、理论研究班、研讨会等,都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首要内容,组织讨论,交流心得。通过学习,把广大修志工作者对地方志工作的认识统一到《条例》的精神和各项规定上来。

二、各地、各部门地方志工作机构要积极争取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支持,搞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形成学习贯彻《条例》的良好环境和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提高公众对《条例》和地方志工作的了解。要通过撰写文章、编发知识问答、开展知识竞赛、宣扬先进事例等多种形式,努力增强对《条例》的宣传效果。

三、各地、各部门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在学习宣传《条例》的过程中,积极主动地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汇报情况,引起他们的重视,取得他们的支持,用《条例》来检查和推动第二轮地方志编纂工作。首轮修志工作尚未完成的有关市要在《条例》精神指导下,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在2006年10月底,全面完成首轮修志的扫尾工作。同时,各市、各部门要制定贯彻施行《条例》的具体措施,使《条例》规定的各项要求得以逐项落实。

四、各市、各部门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对本系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注意总结学习贯彻《条例》的好典型、好经验,及时加以宣传推广;注意收集大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省史志研究院反馈。省史志研究院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条例》的学习贯彻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并向全省地方志系统及时通报。

各市、各部门地方志工作机构学习贯彻《条例》情况的汇报材料,请于2006年9月15日前报送山西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所。

《条例》的颁布,使地方志工作从此有了法律依据,但要做到有法必依,还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希望各市、各部门地方志工作机构在当前乃至今后一个较长时期,都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借助《条例》颁布的东风,推动地方志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山西省史志研究院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作者: 编辑:})
 
主办单位: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  承办:省志史办公室信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