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志办字〔2006〕6号)
各设区市地方志办公室: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且已施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地方志工作已纳入法制化轨道,是方志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条例》明确规定了地方志工作的地位、性质、领导、职责、要求、目的,以及志书编修的间隔年限、审查验收等,内容极为丰富。
《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既是地方志工作开展的根本保障,也是地方志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当前,我省第二轮续志工作已全面开展,部分县级志书已出版,各地要抓住《条例》颁布的有利时机,结合当地实际,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把我省地方志工作进一步推向前进。
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实质。各地要针对修志工作实际,对照《条例》进行深入的学习讨论,既可组织内部会议,也可召开区域性会议进行专题学习讨论,在地方志工作的有关会议和活动中,都应安排《条例》的学习讨论议题,把广大修志工作者对地方志工作的认识统一到《条例》的精神和各项规定上来。
二、积极做好向社会各界宣传《条例》工作,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条例》和地方志工作的了解。同时,要做好向当地政府、分管领导、编委会成员及承编单位宣传《条例》的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依法修志环境。
三、对照《条例》规定,结合赣府厅字〔2005〕1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两级续志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就加强领导、经费保障、业务指导、审查验收、出版批准、人员培训、志书质量、志书出版后年鉴的编辑出版等问题,对地方志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当地政府汇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省志办将在近期召开有关会议,学习《条例》,听取各地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工作汇报,以及对《条例》贯彻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将征求各地对制定《江西省关于〈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的意见和建议,请注意收集,做好参会准备。
江西省地方志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