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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在全省地方志系统认真开展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
  日期:2006-10-31 15:23:00 来源:  

(苏志办〔2006〕15号)

 

各省辖市地方志办公室、省志各专业志编纂办公室: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颁布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是我国新编地方志工作史上具有划时代和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于实现依法修志,保证地方志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条例》对地方志工作的地位、性质、领导、职责、要求,以及志书编纂的间隔年限、审查验收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内容极其丰富,是我们做好地方志工作的法律依据。当前,我省第二轮地方志编纂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各单位要抓住这一难得的时机,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地方志工作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要原原本本地学习贯彻。全省各地、各部门地方志工作机构,要把《条例》的学习贯彻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利用办学习班和业务培训实际,组织所属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原文,真正读懂《条例》内涵,深入领会精神实质,广泛开展学习讨论,撰写体会文章。通过全面系统学习,真正把广大地方志工作者的思想统一到《条例》的精神上来,以便更好地指导、督促地方志工作。

二是要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地方志工作机构在搞好自身学习的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提高公众对《条例》的了解。省地方志办公室将在《江苏地方志》开辟专栏,刊登学习贯彻《条例》的体会文章。要通过编发知识问答,开展知识竞赛,悬挂宣传标语等形式,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是要依照《条例》修志编鉴。《条例》的颁布实施,给地方志工作从法律上提供了保障,各地、各部门地方志工作机构一定要以《条例》为准绳,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引起他们重视,争取他们支持,用《条例》来督促指导规范地方志工作。与此同时,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使《条例》的各项规定得以真正落实。

四是要及时总结学习经验。各地、各部门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对《条例》的学习及时加以指导和督促,注意将学习贯彻《条例》好典型好经验及时加以宣传推广,注意收集大家好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反馈。

各地、各部门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将学习贯彻《条例》情况整理成汇报材料,并以省辖市地方志办公室和省志专业志编纂办公室为单位,以书面形式于2006年8月底前报送省地方志办公室秘书处,以便汇总整理向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报告。

 

                                                  江苏省地方志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作者: 编辑:})
 
主办单位: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  承办:省志史办公室信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