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方史志办公室,省直有关修志单位: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6月6日,中指组下发了《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中指组字〔2006〕4号)。为了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现将中指组《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抓好《条例》学习,做好宣传普及。《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地方史志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地方史志工作已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我们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普及。一是要积极学习《条例》。各级修志机构要大力开展“学《条例》、用《条例》、讲《条例》”活动。要安排专门时间,组织全体人员对《条例》进行全文学习,深入理解《条例》内容,切实掌握条例精神,做到学深、吃透、弄懂。二是要搞好宣传普及。各修志机构要把学习和宣传普及《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来抓,有针对性地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地情网站等新闻媒体和街头宣传、知识讲座、知识答题等形式,还可以采取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及各类人士参加的座谈会、研讨会、学习贯彻会等,加大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了解《条例》,熟悉《条例》,执行《条例》,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地方史志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贯彻落实《条例》要求,解决实际问题。各市州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一是要做好汇报。各修志机构要根据《条例》要求,结合单位实际,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实际困难,及时向政府、单位领导汇报,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保证修志工作正常健康的发展。二是要定好措施。各修志机构要针对实际情况,根据《条例》要求,认真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和落实办法,确保《条例》的执行。三是要抓好落实。要强化法制观念,按照《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严格志书的编纂、审查、验收要求,确保志书质量不出问题。同时要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人员素质,以适应《条例》提出的对地方史志工作的新要求。
三、以《条例》为动力,做好当前工作。各级史志机构要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动力,对本地方、本部门的修志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对照检查,按照《条例》要求,总结经验,寻找差距,完善制度,拿出切实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当前各项工作。一是要加快首轮扫尾进度。经过辛勤努力,我省首轮修志取得了长足进步,成为中指组公布的完成90%以上的14个省份之一,但目前全省面临的形势还很严峻,离中指组规定的明年底全面完成首轮扫尾工作,还有很大差距。未完成首轮任务的修志单位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动力,加快首轮扫尾工作,尽快完成规定任务。二是要推动二轮续修展开。目前全省二轮修志大部分市州、省直17个单位已陆续展开,但个别地方还处于停顿状态,我们要抓住这次《条例》颁布实施的机会,积极向政府和单位党政领导汇报,切实推动二轮续修全面展开。三是要抓好修志相关工作。在保证完成修志任务的同时,要继续落实和抓好年鉴编纂、旧志整理、地情资料编写和史志信息化工作,要采取各种手段和途径,加强社会读志用志效应,推动地方志事业全面发展。
四、加强指导检查力度,推广先进经验。各级修志机构要加大学习贯彻《条例》的督导力度,对本辖区、本部门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注意总结学习贯彻《条例》中好的做法和典型事例,及时推广先进经验。省地方史志办公室要对市州和省直有关史志机构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行调研检查。各级修志机构要对学习贯彻《条例》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06年8月底以前报送省地方史志办公室。
甘肃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