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直各厅、局修志单位,各市、县(区)地方志办公室: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将我国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是方志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条例》明确规定了地方志工作的地位、性质、职责、要求、目的,以及志书编修的间隔年限、审查验收等,内容极为丰富。它作为行政法规,即是地方志工作开展的根本保障,也是地方志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
《条例》一经颁布,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立即在《宁夏史志》第3期转载了《条例》全文、中指组关于学习贯彻《条例》的通知、《人民日报》2006年5月31日登载的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答记者问,将《条例》及时下发到各修志机构和修志工作者手中。一些厅局、市县(区)志办立即向主管领导做了汇报,并开展了学习讨论活动。为了将学习贯彻《条例》活动引向深入,2006年7月11日,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在泾源县召开了全区地级市志办主任学习贯彻《条例》座谈会,对《条例》全文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讨论,拟定了今后贯彻、学习、研讨《条例》的具体思路和办法: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尽快将《条例》送到各级主管领导手中;二是要营造学习贯彻《条例》的浓厚氛围。自治区志办在召开座谈会后,还准备召开全区方志界学习贯彻《条例》内容的研讨会;三是根据《条例》的要求,由自治区志办具体牵头,各市志办配合,尽快拿出宁夏贯彻《条例》的实施细则建议草案,争取10月份上报自治区政府;四是要在报纸和其他主要媒体上开辟专栏、举办论坛,撰写学习贯彻《条例》的专题文章,向社会普及推广《条例》的法制知识,扩大《条例》的社会影响。
当前,各厅局、市县(区)修志机构务必抓住《条例》颁布的有利时机,把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和地方志工作者的头等任务。为此,自治区地方志编委会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区各厅局、市县(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在学习宣传《条例》过程中,积极主动地向各级政府及主管修志工作的领导汇报情况,引起领导的重视,取得领导的支持,用《条例》来检查和推动地方志工作。借助《条例》颁布东风,抓紧解决各修志机构存在的经费、人员、编制等问题,将《条例》落到实处。
二、全区各厅局、市县(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和内涵。要结合宁夏修志实际,研究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各级修志机构举办的修志人员培训班、业务讲座、研讨会等,都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首要内容,组织学习、认真讨论,交流心得。通过学习,把修志工作者的认识统一到《条例》的精神和各项规定上来。
三、全区各厅局、市县(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要积极争取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支持,搞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形成学习贯彻《条例》的良好环境和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提高公众对《条例》和地方志工作的认识。要通过撰写文章、宣传先进事例等多种形式,努力增强《条例》的宣传效果。
四、各厅局、市县(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对本系统学习、贯彻、宣传、落实《条例》的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注意收集大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区志办和上级修志部门反馈,区志办将汇总各修志部门学习贯彻《条例》的情况,向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进行汇报。
各厅局、市县(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学习贯彻《条例》情况的汇报材料,请于2006年9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以便为制定宁夏贯彻落实《条例》的实施细则做好准备。
宁夏自治区地方志编审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