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志编委会,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新疆通志》各专业志编辑室: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是地方志工作的一件大事,是编纂好社会主义新方志的新举措,对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修志工作面临的随意性大、主观性强、各地发展不平衡等日益突出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自治区地方志编委会要求各级地方志工作部门根据修志工作实际结合正在开展的“双提高”活动,在全区地方志系统广泛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活动,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地方志工作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切实抓紧抓好。
地方志工作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一项系统工程,发挥着资政、存史、教化重要作用。目前,首轮新编社会主义新方志工作已基本结束,第二轮修志工作正在全面展开,为保障地方志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制定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首部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条例》,这是今后做好地方志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条例》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的精神,对于依法编纂地方志、确保地方志质量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各级地方志工作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内容,熟悉《条例》立法原意、条款规定含义,重点掌握《条例》实质,充分履行好《条例》赋予的职责,更好地运用《条例》指导地方志编纂工作,解决地方志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学习宣传贯彻《条例》要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双提高”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学习《条例》,真正做到“双提高”,结合“双提高”活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全区修志人员要做到人人争做《条例》宣传员,主动向主管领导、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贯彻《条例》。
自治区地方志编委会计划在适当时候,召开全区地州市地方志办公室主任学习《条例》座谈会,交流学习经验,讨论如何用《条例》指导今后的地方志工作。
各级地方志部门要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过程中的经验、情况和做法及时反馈自治区地方志编委会。
新疆自治区地方志编委会
二○○六年六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