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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
  日期:2006-10-31 14:59:00 来源: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  

(豫史志委〔2006〕3号)

 

各省辖市、县(市、区)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局),省志各承编单位: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的各项工作,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的要求,并请示省政府主管领导的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关于地方志工作的全国性法规,是我国地方志工作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地方志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条例》对地方志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任务和要求、组织和保障、审查和验收、编纂和出版、管理和使用以及违法处罚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作为行政法规,它既是地方志工作开展的根本保障,也是地方志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是我国修志史上具有全局性、根本性、战略性的一件大事,对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实现依法修志,建立修志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史志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

各地各单位要把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组织学习《条例》,深刻领会和全面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规范性要求。要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贯彻《条例》的具体措施,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以营造良好的宣传环境和舆论氛围,提高宣传效果。省史志办将在《河南日报》开辟专版进行宣传,拟刊载王菊梅副省长的署名文章、省法制办主要领导以及省史志办主要领导的文章,分别对政府部门、法制部门、地方史志部门学习贯彻《条例》提出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联系有关部门,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和多种形式,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了解《条例》,熟悉《条例》,执行《条例》,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地方史志工作的新局面。各省辖市、县(市、区)史志办要争取在当地报纸、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媒体发表政府分管领导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署名文章、讲话。同时,以此大力宣传修志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修志工作取得的成果以及开发方志资源,为实现中原崛起服务的典型事例。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学习贯彻《条例》力度

要在学习宣传的基础上,深入开展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省政府办公厅拟组织召开河南省学习贯彻《条例》座谈会,由分管秘书长主持,邀请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新闻出版局等有关单位领导、专家及部分省辖市志办主任、省承编单位负责人参加;各地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组织开展学习交流活动,今后一个时期,各地所组织的修志人员培训班、业务讲座、理论研究班、研讨会等,都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首要内容,组织讨论,交流心得。省史志办将适时举办不同类型的专题学习班,分批、分层次进行培训。同时组织撰写有价值、有深度的学习体会文章,省史志办计划在《河南史志》选择刊发并编写简报。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修志工作者的认识统一到《条例》精神和要求上来。

四、强化法制观念,依法加强对地方史志工作的管理

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各级史志机构首先要增强法律意识,强化法制观念,模范遵守《条例》,带头执行《条例》,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本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修志工作。作为《条例》的具体执行者,各级史志机构的工作同样要受到《条例》的规范、制约和监督。各级史志机构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权、职责,特别是要严格地方史志的编纂、审查、验收制度,确保质量。要对照《条例》的规定,全面回顾和审视自己的行为,认真找出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对不符合《条例》要求的,要逐一改正,加以完善,对不到位的地方,要落实到位。各级史志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服务社会、情系群众、执法为民的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

五、加强行政执法,确保《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

各级史志机构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适时开展《条例》的执法检查工作。通过行政执法活动,确保地方史志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下,健康有序地开展;保证各级地方史志真正做到客观记载区域地情,系统积累地情信息,保存好地情文献,有效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杜绝违法行为出现。省史志办拟于今年年底会同省法制办等单位对我省地方志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予以通报。

六、加强组织领导,把《条例》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

《条例》的颁布,使地方志工作有了法律依据,要做到有法必依,还要做大量艰辛细致的工作。各级史志机构在当前乃至今后一个较长时期,都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用《条例》来检查和推动地方志的各项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及时积极主动地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引起重视,取得支持。在贯彻落实《条例》的同时,结合河南实际,按照法定程序,与有关部门结合,加快我省立法工作进度,争取尽快颁布与《条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各级史志机构在学习贯彻中要总结好典型、好经验,及时加以推广;注重收集、整理和总结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级和省史志办反馈。

 

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作者: 编辑:})
 
主办单位: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  承办:省志史办公室信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