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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情况
  日期:2006-11-15 09:33:00 来源:SRC-115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大规模编修地方志工作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在经历了20多年的风雨历程后,终于迎来我国历史上为地方志工作提供法律保护的第一个政策法规性文件的出台。2006年5月29日,新华社授权在各大新闻网站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河北省地方志办公室主动从网上下载《条例》,印发给志办全体人员。杨洪进主任要求全体人员要高度重视,领会《条例》精神,把《条例》学好、学扎实,每人都要写出一份学习《条例》的心得体会,并召开全体工作人员大会,组织集中学习。通过学习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条例》明确了地方志工作的作用和意义;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地方志工作方面的职责;明确了地方志的编纂原则、编纂主体、编纂周期和资料来源;明确了地方志书的质量要求和审查验收办法。《条例》为解决地方志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保障地方志事业的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6月1日,河北省地方志办公室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地方志机构迅速组织学习贯彻《条例》,并紧急印制了4000册《条例》单行本,下发至全省各市、县、区。6月15日,省地方志办公室在赞皇县召开设区市地方志办公室主任会,对学习《条例》做了进一步要求:一是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的力度,要求全省广大修志人员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其精神。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搞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形成学习贯彻《条例》的良好环境和舆论氛围。二是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地方志机构要对本地学习宣传《条例》的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会上,针对大家在学习《条例》过程中产生的一些疑问,特别邀请中指组理论室邱新立主任到会为大家解惑答疑。

《地方志工作条例》发布实施后,河北省各设区市迅速开展学习贯彻《条例》活动。石家庄、廊坊、秦皇岛、保定、邯郸、承德等市分别向下辖各县(市)区转发《条例》并召开座谈会,集中学习讨论《条例》。石家庄市地方志办公室为推动学习宣传《条例》活动的广泛深入开展,印制了1000册《条例》单行本,寄送市地方志编委会领导、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并下发至各县(市)区方(史)志办,还专门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通知》。通知要求:一要迅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条例》的活动,各县(市)、区方志办要安排专门时间,集中学习;二要紧密联系实际,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沧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委、政府要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作为本级政府的常规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保证修志工作的正常开展。通知还在机构设置、志书编纂主体、资料提供、志稿审查验收等方面对沧州市方志工作提出10条具体要求。保定市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全市20多个县(市)区的方志办主任,结合实际工作,交流学习《条例》的感想和今后工作方向。秦皇岛市方志办在组织单位全体人员学习领会《条例》精神实质的同时,积极与全市地方志工作部门沟通,研究贯彻《条例》的措施、途径和方法,并以正式文件下发了《关于迅速深入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要求全市地方志工作部门真正做到“依法修志”。

邯郸市大名县地方志办公室在网上得到消息后,立即下载呈送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并就《条例》内容向县领导进行解释,引起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6月,大名县委、县政府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有关地方志办公室有“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的职责的规定,组成由地方志办公室牵头,县委宣传部、文旅局、城管局配合,以与大名有关的历史名人、历史事件、成语典故为主要内容,设计制作文化广告牌、街道路名牌,对城区的主要街道进行文化包装,营造浓厚的历史文化名城的氛围,为大名的招商引资和整体发展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地方志工作条例》公布之后,经过全省方志系统的深入研讨,大家普遍认为该条例对于地方志工作的保障、地方志编纂的质量规范及其开发利用、编纂者的权益和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表述。但是,地方如何执行《地方志工作条例》还有许多应该界定的问题,全省地方志工作者在学习后及时反映了各自的观点。因此,河北省急需制定一个操作性较强的、与地方情况联系密切的实施细则,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规范地方志工作,这将使全省修志工作走上有法可依的进程。

7月11日~14日,省地方志办公室杨洪进主任带领部分市县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理论素养的方志专家到易县,听取了保定市20多个区县地方志工作者对《地方志工作条例》认识。在充分领会“条例”精神的情况下,随即草拟了《河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在3天的时间里,杨洪进主任组织有关人员充分利用一切时间,对该《细则》不厌其烦地反复研读,逐字逐条地讨论、修改,随修改随打印,反复修订7稿之后,拟定了《河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交付全省地方志系统讨论。该《细则》对地方志工作保障、地方志涵盖范围等有了切合地方特点的规定,现仍在征求意见阶段。

在全省开展学习贯彻《条例》的活动中,大家一致认为,《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地方志工作实现依法修志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立修志工作长效机制,保障修志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必将进一步促进和推动地方志工作的深入开展。《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既是开展地方志工作的根本保障,也是地方志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对地方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地方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从服务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地方志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扎扎实实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今后,要大力加强宣传《条例》的力度,增强全社会依法修志的意识,推动方志工作的顺利进行。[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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