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盼了20多年,中国方志史上首部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终于出台了。这是修志战线的大事、喜事、盛事。自《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以来,山西省方志工作者群情振奋,倍受鼓舞。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2006〕4号文件精神以及朱佳木视察山西时的指示,省、市、县三级方志工作部门和省直机构修志单位采取各种措施,全省上下迅速掀起了学习、宣传和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热潮。同时,以此为契机,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动全省第二轮修志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主要工作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开展多种形式、不同层次的学习活动,加深对《条例》精神的认识。
5月29日,新华社授权在各大新闻网站公布《条例》全文,山西省史志研究院干部职工主动从网上下载《条例》进行学习。5月31日,《地方志工作条例》由《人民日报》刊登,正式向社会公布。当天下午,山西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所召开了全体工作人员大会,初步学习了《条例》,并就如何进行全省范围的深入学习进行了研究。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铁锁要求全体人员要高度重视,领会精神,把《条例》学好、学扎实。中指组的通知下发后,6月12日,山西省史志研究院又根据本省实际,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地方志机构迅速组织学习贯彻《条例》,并印制了5000册《条例》单行本,下发至全省各县区地方志办公室和省直修志单位。6月13日,山西省史志研究院在太原召开了全省市志办主任座谈会,交流学习《条例》的感想。在座谈会上,院党组书记、院长樊吉厚代表院党组对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作了周密部署。大家一致认为,《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地方志工作实现依法修志提供了法律保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必将进一步促进和推动方志工作的深入开展。通过座谈,各市志办主任表示要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学好《条例》,认真组织各市县(区)地方志办公室学习《条例》内容,领会《条例》精神,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更好地指导、促进修志工作的开展。
全省方志部门在《条例》刚颁布不久,就迅速行动,主动出击,掀起了学习热潮。长治市、晋城市、太原市、临汾市、大同市等还以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了学习通知。首先,组织全体志办人员集中学习、讨论,深刻领会,吃透精神。6月2日,太原市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全体人员对《条例》进行了学习和讨论;6月28日又召开了太原市县(区)地方志工作会议,市县(区)两级方志工作者联系工作实际畅谈了学习《条例》的体会。6月2日,临汾市地方志办公室向各县发出学习通知(并附宣传标语4条),要求各县(市)区在中指组、省史志院未做出宣传贯彻意见之前,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并在县城主要街道悬挂标语。同时向市长、分管市长呈送《条例》复印件,进行汇报。晋城市、长治市地方志办公室除组织单位职工学习外,还借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朱佳木来晋视察的机会,晋城市组织各县区地方志办负责人,长治市组织志办全体人员,聆听了朱佳木对《条例》的讲解,使学习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运城市地方志办公室对学习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在单位集体学习的基础上,每人都能对《条例》的内容背会记熟,做到能在一定场合进行宣讲。阳泉市于6月23日组织全室人员进行了学习和讨论,并于7月21日召开了所属县(区)志办主任会议,针对《条例》进行了专题学习,并进行了研讨。大同市志办公室于6月29日召开了县(区)方志办主任会议,会后各县区相应作了部署。忻州市史志系统也召开座谈会,认真学习《条例》。忻州市繁峙县志办利用两周时间组织人员集中学习。晋中市史志院组织召开了由各县(区)方志办主任和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学习贯彻《条例》座谈会。会上,与会人员踊跃发言,畅谈自己的看法和认识。大家一致表示,一定要以此为契机,扩大地方志工作的影响,夯实地方志工作的基础,引领地方志工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利用覆盖全省建行的网络系统,将《条例》全文发布于内部网首页醒目位置,使每一位领导和员工均能引起重视,及时了解和掌握《条例》规定,将各市分行参与修志的工作人员对地方志工作的认识,统一到《条例》的精神和各项规定上来。吕梁市、朔州市在学习方面也抓得很紧,措施得力,学有成效。
其次,开办专题讲座。在集中单位职工自学的基础上,为进一步使大家深入领会《条例》内涵,我省各地方志办均请法学专家作专题讲座,现场解答大家提出的问题。7月4日,省史志院邀请省政府法制办李峰处长为地方志所和山西年鉴编辑部、沧桑编辑部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了《地方志工作条例》法律讲座,李峰处长把22条概括为“一项原则,三项措施,四项制度”,便于大家理解记忆。太原市、长治市地方志办公室邀请市政府法制办法律专家在全市宣传贯彻《条例》会上进行了专门讲解。
再次,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主要开展了在修志工作中如何运用《条例》的业务培训。首先从领导入手进行培训,省、市志办均对志办主任集中培训,加深对《条例》的理解。其次是对一般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针对性培训,如长治市于7月15日~16日对全市各县(区)的80余名修志人员进行了为期两天的执法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于8月2日发放了“执法证”。
(二)深入研究,精心策划,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开展宣传,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落实《条例》的舆论氛围。
在抓紧抓好学习《条例》的同时,我省方志部门通过悬挂条幅、张贴标语、举办展览、电台电视报纸报道、上街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第一,悬挂标语,摆放专版。在《条例》颁布短短十多天的时间内,全省许多方志部门紧紧抓住时机,均在党委、政府办公大院摆放了宣传展板,绝大部分方志部门在所在地主要街道悬挂了宣传横幅,或张贴了宣传标语。如临汾市地方志办公室于[Page]6月7日在主要街道解放路、市府街悬挂横幅6条,同时把《条例》全文制成展版,摆放在党委和政府办公大院。晋中市史志院将《条例》全文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答记者问,制成两个宣传版,摆放在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门厅内,以图在机关内部形成贯彻《条例》的良好环境,加深各部门对地方志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对其重要性的认识。
第二,举办展览,集中宣传。长治市地方志办公室以“贯彻条例,依法修志”为主题,制作宣传版面32块,全面回顾了30年来取得的成就,突出了《条例》精神。在市区主要街道展出的基础上,长治市地方志办公室还在全市13个县(区)进行巡回展出,参观者达5万人次,发放宣传材料3000余份,取得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第三,印制宣传材料,上街宣传。为了更好地宣传《条例》,全省方志工作部门普遍印制了宣传手册,分送相关领导和工作部门,便于大家阅读使用。如省史志院把国务院令、《地方志工作条例》全文、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答记者问和中指组关于学习贯彻《条例》的通知合印成《〈地方志工作条例〉学习材料》,送至省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晋城市所属的高平市就印制宣传小册子2000份,陵川县印制3000份。运城市地方志办公室印制了便于办公室和宣传栏长期张贴的《条例》全文张贴单。同时,方志办工作人员主动走上街头,在主要路段设立宣传点,向过往行人发放宣传材料,解答大家提出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在6月中旬至9月中旬3个月的时间内,全省累计发放宣传材料达6万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第四,在报刊上登载《条例》或开辟专栏,充分利用报纸覆盖面广、便于保存的优势,特别是注意党报读者群的特点,进行针对性的宣传。《太原日报》两次报道了太原市地方志办公室学习贯彻《条例》的消息。所属县区也在当地报纸上全文刊登了《条例》。清徐县史志办在《清徐报》全文刊登了《地方志工作条例》。太原市地方志办公室在《太原日报》、长治市地方志办公室在《长治日报》、晋城市地方志办公室在《太行日报》开辟专栏。《长治日报》开辟专栏后,由市长、分管副市长以及县(区)长以及专家学者撰写文章,宣传《条例》精神。同时积极发挥自办刊物的主动性,在期刊全文登载《条例》,并加印。省史志院主办的《沧桑》、长治市地方志办公室主办的《长治方志》、临汾市地方志办公室主办的《平阳方志》、大同市地方志办公室主办的《大同今古》均刊载了《条例》全文,并予以加印,仅《长治方志》就加印3500份。
第五,利用网络、广播、电视进行宣传。全省方志部门紧紧抓住网络、广播、电视这些通向千家万户的现代媒体,大力宣传,使《条例》精神最大限度地覆盖全省各行各业,各个阶层,各个领域。如清徐县史志办在县广播站连续两星期播放《条例》内容。太原市在互联网和太原电视台进行了有关的宣传报道。长治电视台就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问题分别对市长、分管副市长以及有关县(区)长进行了专访。晋中电视台大张旗鼓地对有关活动进行了报道,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反响。
(三)抓住关键,积极努力,以《条例》颁布为契机,争取各级领导的支持和政府部门对地方志工作的重视。
《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颁发,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是依法修志的开端,因此充分利用《条例》颁布这一千载难逢的有利时机,赢得领导的支持,为方志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条件,成为全省方志部门学习贯彻条例的主要内容之一。《条例》颁布不久,省史志研究院就召开了全省市志办主任会议,院党组书记、院长樊吉厚在会议上强调,要贯彻《条例》精神,构建有利于提高志书质量的工作管理制度体系。依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组织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机构,对各单位编写的志书初稿进行审查验收。并明确要求各市、县志办主任要用好《条例》颁布的有利时机赢得政府对方志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之后,市、县志办主任积极努力,均向市、县主要领导作了学习贯彻《条例》的专题汇报,努力赢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这样,以《条例》颁布为契机,全省省、市、县三级方志部门就把近几年来的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的思路向主要领导进行了汇报和沟通,最大限度地让领导掌握了方志工作发展的方向和要求,为领导重视、支持方志工作打下了基础。2006年6月13日,山西省政府副省长张少琴在出席《山西通志》编纂工作会议上做了《依法编纂,确保质量》的讲话,指出《地方志工作条例》为各级政府开展地方志编纂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把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条例》同开展第二轮修志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用《条例》来指导工作,同时把《条例》的精神贯彻到修志工作的具体实践之中。在9月26日召开的省直修志机构负责人会议上,省政府副秘书长郭慧民作了《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扎实推进第二轮省志编纂工作》的讲话,强调要依法修志,把《条例》精神贯穿于修志工作的每一环节、每一过程,落到实处。还强调要把落实新一轮修志任务提到政府部门的“作为”高度,凡落实不力者,将视为不作为行为;凡违反《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长治市主要领导听取汇报后,当即表示同意召开全市地方志办公室主任和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传达《条例》精神,并下拨5万元宣传费。大同市志办及时将《条例》精神向市领导汇报,并得到领导的大力支持。太原市分管副市长袁高锁要求县(区)政府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做到“思想上重视,工作上支持,条件上改善,经费上保证”。晋中市市长李永宏、分管副市长郭勇飞听取汇报后,提出把《地方志工作条例》与其他法律条令统一纳入每年12月4日政府举办的“法制宣传日”,集中宣传。阳泉市的分管领导在《条例》颁布后,主动打电话,向修志工作者表示祝贺,并准备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吕梁市分管副市长在学习《条例》的动员讲话中,强调地方志既是方志机构的职责,也是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要求各单位摆正位置,主动配合,保证新一轮修志工作的顺利开展。吕梁市分管方志工作的副市长在电视讲话中强调各县(市、区)分管领导应增强法制意识,规范行为,提高依法修志水平。[Page]
通过对《条例》的学习,山西省各级领导对地方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依法修志的自觉性大大增强,从而保证了地方志工作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健康发展。
(四)认真落实,真抓实干,把《条例》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在认真学习,积极宣传《条例》的同时,山西省各级政府把方志工作作为政府文化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主动采取了相应措施,以实际行动落实《条例》精神,推动地方志工作向前发展。2006年8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省史志研究院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对《条例》贯彻落实的检查工作,进一步推动《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促进第二轮修志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晋中市政府大力支持《晋中市志》编修工作,采取相应措施,做到了“一纳入、五到位”,并对修志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灵石县政府拨付足额的修志专用经费,寿阳、昔阳县政府为县志办配齐了电脑和汽车。太原市地方志办公室根据《条例》,对《太原市地方志工作条例》作了进一步修改,准备再次向市政府法制办申报。娄烦县作为贫困县,县政府拨专款2万元,举办了包括宣传贯彻《条例》内容的“娄烦县历史文化展览”。长治市政府下拨修志经费12万元,另外下拨宣传费5万元。长治市教育局借《条例》颁布的东风,组织修志人员加班加点,于8月初率先完成了长达15万字的《长治市志·教育卷》(1979—2005)编纂任务。根据《条例》精神,长治市地方志办公室在《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治市新一轮修志工作规划〉的通知》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补充,形成了《长治市十一五修志工作规划》,为修志工作的健康发展打下了基础。阳泉市地方志办公室实现了人手一台电脑,各县(区)志办也增加了电脑。阳泉市郊区政府给志办提供了一层办公楼,并对所有房间进行了装修。太原市副市长袁高锁深入古交等市县落实了工作用车、经费等多年难以解决的问题。
二、主要做法和经验
短短4个月的时间里,我们围绕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这一主题,全省上下一起行动,为把方志事业纳入法制化轨道,实现地方志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做了力所能及的工作,采取的主要做法和获得的经验有:
(一)迅速行动,精心筹划。
《条例》刚刚颁布,山西省史志研究院党组就意识到这是社会主义新方志编纂二十多年来的头等大事和喜事,一定要把握好这一千载难逢的机会,在全省第二轮修志刚刚起步的阶段,用《条例》来赢得政府对方志工作的重视和支持,逐步把这种重视和支持变为政府的日常行为,同时引起社会各界对方志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就在《条例》对外公布的当天下午,省史志院地方志所就如何在全省范围内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进行了初步研究。在充分研究和调查的基础上,6月13日召开了全省市志办主任会议,下发了学习通知,全省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热潮。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认真研究,精心筹划,组织好每一次学习讨论会、每一次上街宣传的活动。就在《条例》颁发的十多天内,全省绝大部分市、县都在政府办公楼或主要街道悬挂了横幅,向主要领导做了汇报,在最短时间内赢得了主动。为把此项工作引向深入,全省方志工作者开动脑筋,集思广益,想方设法,扩大《条例》在社会上影响的深度和广度。请领导在报纸上发表署名文章、开辟专栏、进行电视访谈……无不凝聚了大家的心血和智慧,表现出对方志事业的热爱。
(二)抓住机会,赢得支持。
地方志工作是不易被重视的重要工作。在目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经济的大背景下,让领导主动关心支持地方志工作的思想是一种消极怠工的表现。而利用一切机会,主动向领导汇报,赢得领导对方志工作的重视与支持,既是积极的工作态度,更是促进方志工作向前发展的有效方法之一。《条例》颁布后,在全省志办主任会议上,大家一致认为这是向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地方工作,引起领导对方志工作重视与支持的绝好机会。在形成共识的前提下,省、市、县三级方志部门紧紧抓住这一时机,把本单位存在的与《条例》精神不一致的问题向政府作了详细的汇报。太原市地方志办公室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太原市政府上报了解决修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报告,包括体制机制、年鉴工作归属、方志馆建设、增加编制、太原市方志工作立法等问题。同时,抓住分管方志工作的副市长袁高锁到各县(市)区调研指导工作的有利时机,太原市地方志办公室向全市下发了《关于做好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方志办珍惜这次难得的发展机遇,主动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地方志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建议,以此引起市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推动《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贯彻落实。其他市、县也像太原市一样,把握时机,向当地政府进行了汇报。
(三)领导带头,率先垂范。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特别是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学法用法,对于引导政府相关部门学习贯彻《条例》,引起社会对方志工作的重视有着直接的示范作用。基于这样的认识,全省方志工作部门把领导带头学法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除向主要领导汇报外,方志部门还千方百计请政府领导在媒体上露面,或发表署名文章,或开辟专栏,或请领导出席活动,以此来扩大影响,推动工作。
6月27日~29日,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铁锁带领地方志所有关人员深入晋城、运城、临汾等市县就如何贯彻落实《条例》,推进新一轮修志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张铁锁强调,《条例》的颁布是我们盼望已久的大事、喜事,要把学习、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头等任务抓紧抓好。并提出3点要求:一要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二要认真落实《条例》,依法修志;三要做好读志、用志工作,拓展方志工作领域。《条例》颁布后,晋城市市长、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夏振贵在《太行日报》发表了《贯彻工作条例,确保编纂质量》的署名文章。沁水县志办主任续文琴在《今日沁水》上发表了《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开创沁水地方志工作的新局面》文章。长治市在《长治日报》开辟专栏,由市长、分管副市长及各县市(区)长撰写文章;长治市电视台还对市长、分管市长以及有关县市(区)长进行了专访。[Page]
除通过媒体宣传外,有些县市区的领导还积极参与到具体活动之中,与方志工作者共同行动。长治市沁源县县委书记王玉圣、县长张圣以及纪检书记、分管副县长一起到县志办和大家共同学习《条例》,听取工作汇报;长治市郊区区委书记孙宏波、区长许霞组织修志人员共同学习《条例》;长治市武乡县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同方志办的修志人员一道上街宣传。
(四)营造氛围,扩大影响。
方志工作涉及的部门和领域较为广泛,把《条例》精神最大限度地传播开来,进而使今后的方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修志,是我们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的主要目的之一。为此,我省方志部门除加强自学,吃透精神外,还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和上街设点宣传、巡回流动宣传,以及召开大会等方式,为《条例》造势,营造氛围,扩大影响。实践证明,我们扎实持续的宣传工作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只要是与方志工作有关联的单位,大多知道颁布了《条例》,今后的工作不能再用老套套,要按《条例》去办才行。政府下属的部门也开始主动和方志部门沟通,生怕自己的行为与《条例》相抵触。如山西省民族宗教管理局为纪念山西省佛教协会成立50周年,准备编纂《名寺名僧》一书,主动给省史志院寄来了《编纂通知》,一为通报信息,二为取得支持。这种情形在《条例》颁布之前是很难出现的。
(五)细化条例有关要求,努力推进修志工作。
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是近期内最有效的工作方式,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然而,单靠学习、宣传并不能解决修志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关键还是要根据《条例》,联系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才能有的放矢,很好地开展工作。在前几年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省史志院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代拟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山西省地方志审查验收的暂行规定》。目前,草拟稿正在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在全省实施。
三、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在深入学习贯彻《条例》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需要解决的共性问题,主要有:
(一)专职修志工作者向公务员过渡问题。
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的5项职能,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具有行政职能。据此,地方志的工作人员应属于公务员序列。从7月开始,我国实行《公务员法》,能否过渡为公务员成为大家关心关注的热点。然而,目前的现状是许多地方未将地方志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序列,而未列入公务员序列就意味着地方志办公室在行使5项行政职能时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工作人员也不具有执法资格的法律依据。
(二)行业志编修问题。
《条例》及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答记者问主要涉及了省、市、县三级志书及乡(镇)村志,未涉及行业志的编纂。然而,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行业开始编纂系统内部的行业志,特别是随着企业实力的增强和打造企业文化的需要,许多企业已主动编纂相关志书,并已出了部分成果。为此,对行业编纂志书也应作出明确规定,以利于开展工作。
我们建议,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中指组应制定实施细则。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原则性、指导性很强,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些无法对应,因此建议中指组根据《条例》,细化《条例》,出台针对性强、操作性强,更为具体的实施细则。 4个月来,我们在摸索中做了力所能及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条例》出台后,地方志工作将在市场经济、法制规范这样的大背景下进行,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的探索中加以解决。而且,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是一项长期性工作,是方志工作的一部分,今后更要做细,做扎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