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6年6月6日中指组下发了4号文件《关于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吉林省地方志编委会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省主管领导的指示精神,立即进行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工作。
现将四个多月来学习贯彻《条例》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省学习贯彻《条例》基本情况
为全面贯彻中指组4号文件精神,吉林省地方志编委会于2006年7月1日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全省地方志系统要结合第一轮修志经验和第二轮修志的实践,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和地方志工作者的一项重要任务。《通知》还从四个方面做出了具体部署:深入学习,掌握精神实质;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制定措施,抓好落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文件下发后,全省修志系统积极行动,认真组织《条例》的学习和贯彻。
第一,在学习方面,省志各专业志编辑室和各市(州)、县(市、区)地方志编委会或办公室,都采取不同形式组织修志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吉林市、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牧业管理局等不但抓了本单位的学习,还下发文件组织所属部门、全系统所有参加、参与修志的人员进行学习。松原市还举办了培训班,请有关法律专家和党校同志对学习《条例》进行辅导。《条例》的颁布,使全省修志界受到很大鼓舞,普遍感到《条例》明确了地方志的基础文化地位,是修志工作法制化建设和志书成果标准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地方志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是地方志工作史上的里程碑。
第二,在宣传方面,省地方志编委会在吉林省情网开辟了学习贯彻《条例》专栏,在《今古大观》刊物上开辟了市州志办主任谈《条例》专访栏目,各地也采取不同形式开展了广泛的宣传活动,或利用报纸、电台、网站,或印发《条例》单行本、召开座谈会等。如吉林市地方志编委会将《条例》原文、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答记者问、《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等印成单行本数千册,下发到市本级和所属单位领导、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修志人员手上,人手一册,取得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第三,在制定措施方面,全省各级修志机构通过对《条例》的学习,认真全面地回顾二十多年的修志经历,总结经验和查找问题,借《条例》颁布的东风,研究如何开创修志工作的新局面。诸如如何加强对修志工作的领导、如何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如何推动后进单位工作等等,大多数单位和部门正在重新调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以图把修志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第四,在组织领导方面,省地方志编委会成立了学习《条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条例》在全省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情况的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各地修志机构也相应组成了学习宣传领导小组,以便更好的把学习贯彻《条例》活动引向深入。
二、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条例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以后,有力地推动了我省地方志工作的开展,在短短四个月时间,我省的修志工作在几个大的方面有了很大的起色。
(一)吉林省地方志立法工作加快进行。这一工作已经进行了近两年时间,随着国家修志法规的颁布,2006年我省方志立法步伐明显加快。6月初《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经省政府法制办通过后上报省政府,7月14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7月19日省长签发上报省人大审议,经过多次立法程序审议后,省人大常务委员会9月25日已经进行一审,如果顺利的话,今年11月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可通过最后审议,颁布实施。《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共计二十三条,以国务院《条例》为法律依据,同时也突出了吉林省的地方特色,譬如提出了对综合地情类文献的出版、开发和利用进行管理的问题等等。
(二)集中精力进行方志馆建设。根据中指组建立方志馆的要求,吉林省方志馆筹建工作在原有基础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省政府为省方志馆划拨了2500平方米的7层建筑,今年6月11日正式入住。经过集中整理库存志、鉴,出资搜集资料复印旧志,广开渠道征收省情信息资料及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资料,目前省方志馆已具雏形。省情综合展厅、9个市州地情展厅、志鉴成果展厅、多媒体展厅已经开始布展。此外,吉林市、松原市、公主岭市、桦甸市、蛟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等市、县也建立了方志馆或地情馆(地情资源开发室)。
(三)积极协调解决基层修志机构定性问题。省地方志编委会机关已于2004年底实行依照公务员管理。根据续志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各市州级地方志机构的一致要求,省地方志编委会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吁请解决市州地方志机构依公务员管理问题。按照《条例》要求,强化地方志机构的行政职能。
(四)续志编修工作呈现新的局面。全面贯彻《条例》精神,极大的促进了吉林省志书续修工作的开展。通过协调、督促、分类检查、指导等手段,一些后进单位也动了起来。续修市县志工作步伐明显加快,今年送审书稿数量较大,边远较落后地区也迎头赶上。推动县级志办编撰地方年鉴,按照统一部署,全省每个市州将增办一部,目前有些县级修志机构正在酝酿策划年鉴的编纂出版工作。
(五)修志为现实服务得到进一步加强。借《条例》颁布的东风,全省各地修志机构在原来工作基础上,加大了为当地政治、经济、社会服务的力度。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地方志办公室积极参与自治县成立50周年大庆活动,在活动策划、资料支持方面作出了较大贡献。桦甸市、蛟河市地方志办公室也分别参与、参加了中国·桦甸首届白桦节——2006年全国俱乐部钓鱼联赛、中国蛟河长白山金秋红叶旅游节等宣传地情、开发旅游资源及招商引资活动,志书也成为主要礼品。[Page]
三、下一步工作设想及建议
国务院《条例》颁布后,我省为学习贯彻《条例》精神,做了一些工作,但还远远不够。下一步准备在四季度《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出台后,结合起来进一步进行宣传,在全省形成一个高潮,同时要加大《条例》的实施力度,依法推进地方志工作。
具体设想是:
第一,解决好自身认识问题。组织修志系统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吃透精神实质,做到人人熟知地方志工作的地位、性质、领导、职责、要求、目的,以及志书编修的间隔年限、审查验收等,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光荣感。
第二,进一步做好社会宣传工作。在吉林电视台、《吉林日报》、新华社吉林分社网站、省政府网站等重要媒体上发表主管省长、历史上分管过地方志工作的省级领导文章。开展有奖知识问答活动。宣传国家《条例》和吉林省《条例》,为修志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三,重点解决基础建设的问题。主要是解决“一纳入、五到位” 问题,也就是解决好地方志系统基础建设问题。根据吉政办〔2003〕20号文件,关于县级修志机构一般应与政府办公部门合署的要求,目前市县的修志机构关系正在向同级人民政府办公部门过渡,长春地区、松原地区以及洮北区、镇赉县等都已经并入政府办公部门系列。但尚有一些地方未有变动,需继续督促落实。加强方志馆建设,要以省方志馆为龙头,认真地、不松懈地抓好市州方志馆建设和县级地情馆或资料室的建设。
第四,加大执法力度。《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地方志工作有法可依,我们力争能够通过各级人民政府督查室渠道,对全省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保证高质量完成修志任务。《吉林省志》续志规划60部,目前80%承编单位已经建立机构,三分之一进入试写阶段,要求2011年全部完成。市(州)、县(市、区)续志规划任务69部,目前已出版10部,通过终审验收7部,要求2008年底完成。《吉林年鉴》每年要按期出版,不断提高质量和社会效益。全省9个市州已全部编辑出版年鉴,县级单位公主岭市、长白县、临江市已出版年鉴,大安市、榆树市、敦化市、长岭县、乾安县、前郭县、东丰县、蛟河市、柳河县、通化县拟在今明两年陆续上马年鉴。
关于《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对《条例》的学习和宣传,进一步从全国的角度作出具体安排。面上的宣传可利用各种媒体进行,系统内部可以举办一系列活动,如召开座谈会、笔谈会、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进行。二是适当时机组织《条例》贯彻情况督查。中指组可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在明年组织一次贯彻《条例》的督查活动。检查几个省份,重点围绕“五到位”问题进行,以此来推动整个工作的开展。
黑龙江省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情况汇报
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
2006年5月30日,新华社发布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的第467号国务院令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全省地方志工作者无不欢欣鼓舞,奔走相告,从上到下,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在全省地方志系统掀起了一个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高潮,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基本情况
一是及时将《条例》印发到各地、各部门。《条例》公布后的当天,省地方志办公室就用《黑龙江方志信息》将《条例》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地方志工作条例〉答记者问》的全文印发到全省各市(地)、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和主管地方志工作的领导,以及省直各委(办)、厅(局)地方志办公室。各市(地)县(市)区也主动将《条例》复印给各级领导和地方志工作者。绥化市志办还先后两次从法制出版社邮购《条例》100册,分发给市志编纂委员会成员和志办干部,人手一册,同时下发各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县(市)区志办,作为学习贯彻的第一手材料。
二是挂电话通知学习《条例》。《条例》公布后,省志办及时用电话通知13个市地和省直单位地方志办公室,要求13个市地负责通知所属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省农垦总局史志办打电话通知各分局和总局直属单位史志办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并以此为动力,把垦区第二轮修志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潮。
三是下发文件学习贯彻《条例》。省地方志办公室转发了《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并对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哈尔滨市志办和其他市(地)志办也分别下发了关于认真开展学习《条例》的文件。绥化市志办曾先后三次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学习贯彻《条例》的通知,号召各地、各部门积极学习贯彻《条例》。
四是开会部署学习《条例》。《条例》公布之时,正值全省地方志第六次工作会议召开不久,大庆、七台河、鸡西、齐齐哈尔、佳木斯等市结合传达贯彻省地方志第六次工作会议精神,先后召开了地方志工作会议或第二轮修志工作推进会,把学习贯彻《条例》列为会议主题,并分别向主管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和与会同志进行了学习贯彻《条例》辅导讲座。哈尔滨铁路分局则利用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举办基层单位“两办”主任培训班这一契机,组织150多名来自基层单位的行政办公室主任和党群办主任学习《条例》。
五是组织座谈会、讨论会学习讨论《条例》。《条例》颁布后,省地方志办公室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安排部署学习贯彻《条例》,积极组织全体职工干部学习贯彻《条例》,由分管副主任组织相关处室分头进行学习,畅谈心得体会,安排下半年工作。绥化等市地还组织召开了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学习《条例》座谈会,进行学习交流。齐齐哈尔市志办组织了专题研讨活动,指定专人讲解《条例》,逐条逐句地分析《条例》的内涵,加深对《条例》的理解,深刻地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在学习《条例》过程中一些地方还成立了学习小组,采取集中与分散学习相结合的方法,即分散学习、记好学习笔记,然后集中讨论。[Page]
六是领导带头撰写学习《条例》体会文章。省地方志办公室一名副主任带头撰写了《贯彻〈条例〉 繁荣我省地方志事业》的文章,发表在《黑龙江日报》上。省志办研究室主任撰写了长达6000字的《依法修志的纲领性文件》的体会文章,大庆市志办主任撰写了《地方志工作健康发展的里程碑》的体会文章,均在史志刊物上发表。伊春市委副书记、市长、伊春市志编纂委员会主任许兆君撰写的《加强领导 提高认识 全面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一文发表在《伊春日报》上。鹤岗市副市长也撰写了专题文章,刊载在《鹤岗日报》上。鹤岗市还请市法制办领导以“答记者问”的形式,宣传《条例》,在《鹤岗日报》上发表,从加强法制宣传的角度提高人们对地方志工作的认识。由于各级领导的带头,推动了《条例》学习宣传活动的深入。
七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条例》。首先,除先后在《黑龙江日报》、《伊春日报》、《鹤岗日报》、《绥化日报》等省市报纸上发表学习宣传《条例》的文章以外,我们还在《黑龙江史志》上开辟了学习贯彻《条例》的专栏。其次是利用电视进行宣传。省农垦总局绥化分局把《条例》制作成为滚动屏幕在分局电视新闻里每周播放两次。嘉荫和绥棱等场还把《条例》张贴在场务公示板上进行宣传。伊春市美溪区出宣传板报15期。双鸭山市在《双鸭山政务宣传栏》最显著的位置“政务公告栏”上宣传《条例》,并刊登各级领导和各单位、各部门及个人学习《条例》的心得体会。绥滨县采取以记者采访的形式,由志办主任答记者问,在绥滨新闻栏目向全县城乡播放。木兰县利用电视台宣讲了《条例》,并在屏幕上打出了贯彻宣传《条例》的口号。美溪区利用广播电视播放相关知识与新闻15条。牡丹江市则利用信息港、爱辉区利用电子显示器宣传《条例》。
八是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基层宣传《条例》。《条例》公布后,一些市(地)、县(市)区深入基层进行宣传。讷河市地方志办公室把单位的14名同志分成三组先后深入机关、乡镇、企事业等单位进行《条例》的宣传。
九是悬挂条幅、散发传单,宣传《条例》。鹤岗、木兰、萝北等市、县(市)区政府门前和主要公共场所悬挂了宣传《条例》的标语,努力营造让人们学习、了解《条例》、支持地方志工作的良好氛围。绥滨、美溪等县、区组织地方志干部职工走上街头散发传单宣传《条例》。木兰县还组织了《夕阳红》老年活动站的秧歌队,走上街头进行宣传。
十是采用考核测评的方式检查《条例》贯彻学习的效果。为了推进《条例》学习贯彻情况,绥化市志办编发了《条例》知识测试卷,印发各县(市)区志办,检查学习贯彻《条例》情况。全市共收回有效答卷156份,参与面、参与率均达100%,合格率达100%,优秀率达95%。双鸭山市还开展了知识竞赛活动,推动《条例》学习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初步成效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依法开展修志工作,建立地方志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地方志事业的健康发展,确保第二轮修志的质量,起到了法律保障作用。
一是认识进一步提高。通过学习,大家感到《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地方志事业的关心和重视。《条例》的出台,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为全面振兴地方志事业,实现地方志事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了根本保障。《条例》是我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地方志工作法规,它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地方志事业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依法修志的轨道,地方志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条例》既是地方志工作开展的法律保障,也是地方志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对保障地方志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意义深远。《条例》明确了地方志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作用;规定了地方志编纂工作的组织和保障;明确了地方志工作的性质、职责、地位和任务;明确了地方志体制和法律职责。大家表示,一定以《条例》颁布为契机,认真学习《条例》,大力宣传《条例》,全面落实《条例》,身体力行《条例》。
二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进一步重视地方志工作。《条例》明确了政府的职责,对各级党委和政府进一步重视地方志工作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绥化市政府开创性地解决了制约地方志工作开展的机构问题,市编委决定全市所属1区8县(市)地方志办公室均为科级事业单位,隶属于各县(市)区政府。
三是一些地方进一步落实了编纂经费。省农委将修志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定额拨付。牡丹江市爱民区在只能保工资、保稳定的情况下,经区长特批,将修志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证了工作需要。
四是对志书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有了新的提高。《条例》明确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为了确保志书的质量,《条例》还规定了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编纂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规定了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制度;规定了“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同时对参加审查验收人员和审查重点也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志办结合对《条例》的学习贯彻,配合志书质量年活动,分口召开了一系列志稿评议会,对提高志书质量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省农委决定吸收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参与志书审稿,确保志稿质量。国土资源厅常务副厅长徐飞鹏明确提出要按《条例》要求,进一步规范志书编写工作,确保志书质量。省农垦总局决定针对落实《条例》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志书编纂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基层各单位普遍开展自检自查活动,在此基础上重点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通报全局,作为年终评比的参考。各市(地)、县(市)区志办也进一步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确保第二轮修志的质量。[Page]
五是制订了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省志办制订了《黑龙江省地方志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齐齐哈尔市志办结合对《条例》的学习,起草了《关于全面推进我市地方志事业协调持续发展建议》,其它一些市地也制订和调整了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
三、存在的问题
从前段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实践看,主要是学习宣传贯彻《条例》还不够平衡,地方志系统热情高,其他方面有点“冷”。学习研讨的不够深入,需要在把握精神实质上下功夫。同其他部门的配合,特别是主动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工作还存在差距。
为了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条例》,把学习贯彻《条例》活动推向高潮,我们一是准备召开一次学习贯彻《条例》的研讨会。结合方志馆建设、机构队伍建设和如何建立地方志工作的长效机制,如何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如何依法修志等问题进行深入的研讨。
二是对全省学习贯彻《条例》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重点检查《条例》要求的修志机构、队伍、经费落实情况,第二轮修志任务落实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全面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
三是尽快理顺年鉴工作。抓紧协调,争取将省年鉴和哈尔滨市年鉴早日划归地方志部门统一管理。
四是结合志书质量年活动,切实抓好各项业务工作,确保第二轮志书质量。
上海市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情况汇报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颁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于6月6日发出《关于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我们按照中指组《通知》要求,在上海市方志系统开展“认真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促进上海方志事业发展”的主题活动。现将有关情况归纳如下:
一、认真学习《条例》,增强依法修志的自觉性
6月6日,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向各区、县方志办及市委、办、局修志办公室发出《学习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座谈会预备通知》,并附18个讨论题的座谈会提纲,要求系统各单位认真学习和研讨,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和重点。6月30日,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召开“学习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座谈会”,各区、县方志办和市委、办、局修志办公室负责人以及市档案局、年鉴界的有关人员参加座谈会。大家一致认为,《条例》在地方志工作的性质、类型、机构、领导、经费、职责、队伍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将“一纳入、五到位”上升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们方志事业纳入了法制轨道,这是几代方志工作者艰辛努力的结果,是国家政治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新成果,令人鼓舞、振奋!在座谈中,大家还围绕在新形势下方志资料的建设、修志队伍的建设、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年鉴与地方志的关系、企业及专业修志的地位以及如何行使方志机构的行政职能等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从而进一步加深了对《地方志工作条例》的理解。
其后,各区、县方志办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并进行有效的宣传。奉贤区、杨浦区等史志办公室将学习《条例》的情况以专题简报形式送到区委、区政府领导手上,人手一份。同时,还分发到区委、区政府的各部门,扩大影响,引起领导和各界的重视,取得他们对方志工作的支持,以进一步推动方志工作的发展。
市方志办的领导分别到各区县进行调研,深入宣传《条例》,并针对各区县实际情况,对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提出具体要求。
上海方志系统通过认真学习《条例》,不仅增强了努力打造精品良志的信心,更增强依法修志的自觉性。
二、在宣传、普及的基础上,认真做好落实《条例》工作
《条例》颁布后,我们及时购买由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条例》,送给各区、县志办及有关领导,同时自己进行加印发放给本办每位人员,以供深入学习、扩大宣传之用。同时,我们还在《上海志鉴》刊物2006年第4期开辟了学习宣传《条例》“特载”专栏,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拓展宣传面。
7月初,我们按照上海市副市长杨晓渡关于贯彻《条例》所作的“拟请上海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贯彻”的指示,与市政府法制办的领导就如何贯彻落实进行了专题研究。经研究,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拟制定《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由我们代拟。为此,我们在本办4次处级干部及业务人员学习研讨的基础上,拿出了初稿。然后,分别召开了市中心城区、市郊区(县)的方志办和市委、办、局修志办公室负责人会议,听取对《实施细则》的修改意见。该《实施细则》共29条,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具体落实《条例》。经六易其稿,我们于9月中旬将《实施细则》讨论稿交市法制办,目前尚在研讨过程中。
三、以《条例》推动当前的修志工作
《条例》首次将综合年鉴纳入地方志工作的内容,并明确了地方志书和综合年鉴两者的内涵。8月下旬,我们举行了“上海区县年鉴和志书的关系”专题研讨会。经研讨,取得了如下共识:年鉴和志书都是区域性的地方文献,记述对象相同,作用相同。虽然志书每20年左右修一次,而年鉴每年出版一本,在编纂体例、内容表现形式、编纂要求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然而如何利用年鉴为修志积累资料却显得十分重要。就年鉴如何为志书积累资料问题,与会者提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意见,从而为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有的区志办根据《条例》精神,对正在续修的志稿进一步推敲,精益求精。如奉贤区史志办的《奉贤县续志》稿,松江区史志办的《松江县续志》稿,在区领导的关心下,根据《条例》的要求,多次邀请上级部门有关人员及专家对其框架、行文进行讨论,征求意见,不断打磨,体现了修志工作者的敬业精神。[Page]
从上海的实际出发,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已着手全面总结第一轮修志的情况。在此基础上,以《条例》为指导,拟订《上海市地方志工作十一五规划》,全面推动上海市的修志工作,努力开创上海市方志事业的新局面。
四、尚须进一步理清的几个问题
在认真学习、贯彻《条例》过程中,大家认为《条例》是针对全国方志界的行政法规,但各省市方志系统的定位却不尽相同。从上海的实际来看,似有以下几个问题尚须进一步理清:
(一)关于机构问题。《条例》第五条中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大家认为所指不够明确。地方志工作机构是否属于政府的一个部门(当然有的省、市已明确,而上海则不然),并不明确;中指组的机构亦应是属于国务院的一个工作部门。只有明确机构问题,贯彻《条例》才更为有力,才能真正将地方志工作规划纳入政府工作范畴。
(二)关于资料的收集与查阅问题。《条例》第十一条中虽有规定,但其中“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如按《档案法》中关于档案开放条件的限制,由于第二轮修志所记大多是近20年来的事物,有的资料则无法查阅,似对修志的资料收集带来影响。
(三)关于对有关企事业参与修志问题。《条例》第五条明确了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的定义,在修志和编纂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有的企事业单位。第十一条中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而对参与修志的企事业单位如出现不配合或施延等情况如何处置却没有制约。
上述问题,如何解决,我们期盼能从中指组和兄弟省市同行中学到解决的良策,切切实实将《条例》逐项落到实处。
江苏省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情况汇报
江苏省地方志办公室
《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中国地方志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地方志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体现了第三届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在推动地方志工作向制度化、法制化方向迈进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果。根据中指组统一部署和要求,现将我省学习贯彻落实《条例》情况汇报如下:
一、上下联动,迅速掀起学习《条例》热潮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安排。《条例》颁布后,我们迅速从网上下载,认真组织省志办各处室社学习,并对全省地方志系统学习贯彻《条例》作出部署。一是及时向领导汇报争取支持。我们将《条例》的内容和中指组的贯彻学习要求专门向省政府分管领导作了汇报。徐州、常州、南通、盐城、镇江、泰州、宿迁等市的地方志工作部门分别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在全市进行学习宣传的方案,得到市领导的支持和肯定。二是印发通知提出学习具体要求。6月29日,省志办印发了《关于在全省地方志系统认真开展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要求各级地方志机构集中时间,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实质。南京、淮安、扬州等市也专门印发通知,布置贯彻学习任务。三是及时组织学习。省志办召开全办处以上干部会议,要求大家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原原本本通读《条例》,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务求实效;要求全办干部做学习、宣传、落实的表率,以此来带动全省的学习。全省13个市地方志办公室也都分别召开了县(市)区和机关全体人员会议,对本地区学习贯彻《条例》作出全面部署,提出具体要求。
(二)认真开展研讨,领会精神实质。为了进一步增强学习《条例》的主动性,提高学习的效率,切实在领会精神实质上下功夫,一是组织研读《条例》原文,启发大家自觉学习,发挥主观能动性,敞开思想,积极思考,边学习边对照,认真查找过去与《条例》不符的一些做法和规定,并切实加以改正。二是在《江苏地方志》等刊物上开辟专栏,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撰写学习体会文章,对《条例》的内涵进行解读。到目前为止,已约稿10多篇,刊出8篇。三是及时收集学习情况。召开省辖市地方志办公室主任会议,专门听取各地学习《条例》的情况汇报,并结合实际,对在贯彻《条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对下一步深入学习提出了具体要求。大家普遍认为,《条例》的颁布实施,既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更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它使千百年来的修志工作终于有法可依,为今后做好地方志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地方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认真深入地学习和领会《条例》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学通弄懂《条例》赋予修志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增强对修志工作的信心。
(三)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为使《条例》家喻户晓,提高全社会对地方志工作的认知程度,我省各地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条例》。第一,利用第二轮修志工作动员大会召开的契机,宣传《条例》的内容及意义。徐州市利用第二轮编修地方志工作会议,大力宣传《条例》,将《条例》及有关文件作为会议材料发放给与会者;盐城市副市长在本市第二轮修志工作动员大会上专门对全市学习贯彻落实《条例》提出要求;泰州市市长在第二轮修志动员大会上对《条例》的学习贯彻作出部署。第二,召开学习会、座谈会,展开宣传。南京市、扬州市专门把分管市长和修志专家请到现场座谈,宣讲《条例》精神,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和建议。第三,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南通市志办撰写的《让历史告诉未来》一文在《南通日报》整版刊出;连云港市在《连云港日报》刊发了《市志办主任答记者问》的文章,就为什么要编修地方志、连云港地方志的历史与现状、连云港市新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总体情况、如何编出精品良志等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积极宣传《条例》。第四,通过挂横幅、发短信等形式,扩大宣传面。《条例》颁布后,省志办便在省级机关办公楼前悬挂宣传横幅,各市普遍在主要街道上悬挂广告横幅和彩球标语进行宣传。徐州市利用星期天在市民广场开展“学习《地方志工作条例》,依法编修社会主义新方志”宣传活动,向市民发放宣传册。无锡、南通、连云港等市还充分发挥网络信息量大、传播快的优势,在机关家园等网站发布学习宣传文章,宣传《条例》。镇江市通过[Page]1860手机信息平台向社会普发信息,扩大《条例》的知晓面。为了及时将全省各地学习《条例》好的做法和经验介绍出去,省志办创办了《江苏方志信息》,定期出刊,给大家提供学习交流的平台。
二、以学习《条例》为契机,努力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是认真贯彻《条例》,开展督促检查。淮安、扬州、镇江等市对第二轮修志开展了督查工作。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发出《关于开展续修地方志督查工作的通知》,对全市续志工作进行督查。督查内容包括各县(区)的续(修)志启动工作情况和各县(区)续(修)志工作“一纳入、五到位”落实情况;市志承编单位修志工作领导、机构、人员到位情况和业务进展情况;检查有关文件资料,调阅续志篇目及资料搜集提纲。督查方式是:各县(区)政府办、志办及市志各承编单位,对本地区、本单位的续志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分别报市政府督查室、市志办。督查组赴各县(区)和市志有关承编单位进行督查;市政府办对修志工作进展缓慢的部门予以通报。接着,扬州市、镇江市相继开展了督查。其他各市也都在积极准备开展检查工作。
二是紧紧抓住机遇,促进工作落实。首先,加强组织领导。省志办根据领导人员变动的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调整地方志编委会组成人员。各市也都根据工作需要相继作了调整。其次,按照中指组的要求,加大对首轮志书扫尾工作的力度,采取与主编班子签定合同等方式,推动省志《人物志》等7部志书的扫尾工作。再次,加强对各市工作的指导,及时派人参加各市的修志工作动员部署会议,提出指导性意见。目前,全省13个省辖市都已召开了第二轮修志的动员大会。县(市、区)第二轮修志的启动工作也正在陆续展开。
三是坚持依法办事,抓好志鉴编纂。依法编纂省、市、县三级志书是地方志部门的中心工作,我们抓住《条例》颁布的有利时机,围绕重点,展开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去年8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新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今年1月又将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充分体现了江苏省委、省政府对地方志事业的高度重视。《条例》将地方综合年鉴定为志书范畴,编纂出版《江苏年鉴》是我们的基本工作任务之一,过去由于存在组稿困难、出版经费不足等问题,往往不能按时出版。今年7月份,我们借助《条例》出台之机,主动向省政府领导汇报,争取上级支持。8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年鉴〉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74号),进一步明确责任,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各部门办公室(厅),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江苏年鉴》撰稿等工作,并指定有关人员承担具体事务;要求进一步提高编纂工作水平,加强业务建设。与此同时,省政府领导还亲自出面与财政厅协商,解决每年出版经费,以保证《年鉴》能按时出版。
四是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修志工作。在学习贯彻《条例》的同时,我们还对照《条例》的内容,对原有的一些规章制度进行了重新梳理。严格志书审查验收、年鉴内容报批制。初步建立志书审查验收、年鉴内容报批的程序与规则。实行每部志书与主编班子签定合同的办法,从政治质量、时间进度等方面对志书的编纂进行规范。推行志书编纂检查问责制。苏州市推行分工负责制,将修志内容细化,将任务分配落实到人。市志办成立了由正副主任及编纂科长组成的市志总编室,负责纲目论证和业务培训,聘请社会专家和学者参与修志,狠抓工作落实。
三、紧紧依据《条例》,不断创新工作方法
第一,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依法开展工作。通过学习贯彻《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下一步我省地方志工作的重点和任务,就是要围绕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谋划新思路、新举措、新办法。不断充实工作内容,拓宽工作领域。要依法行政,按规章程序办事。要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运用新的科技手段,加快地方志事业的发展。我省地方志立法工作于2005年启动,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争取早日列入省人大的立法计划。
第二,坚持抓好队伍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修志队伍。目前,全省各地第二轮修志工作已全面展开,针对第二轮修志工作业务人员较新的突出问题,我们把工作中心放在抓好队伍建设上,着重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要重视领导班子建设。争取把政治强、业务精、工作上有本事的同志配备到地方志办公室重要岗位上,确保地方志事业长盛不衰。二要重视业务人员队伍建设。根据第二轮修志工作的需要,按照“老、中、青”相结合的原则,优化年龄、专业结构,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地方志编纂工作队伍。抓紧充实年轻业务骨干,吸收热心地方志工作、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干部从事修志事业。三要重视建立好地方志评审验收专家队伍。通过外聘专家学者来担任地方志评审验收专家,建立省、市两级评审验收专家库。四要重视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对新上岗人员要根据《条例》有关的要求,对他们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工作,进入角色。对于工作时间较长的同志,也要进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修志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扩展志书的影响力。地方志网站和方志馆建设是地方志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方志信息化建设的一个主要载体。我们将抓紧地方志网站建设,加快志书数字化建设的步伐,力争在今年底开通江苏地方志网站,省志办将与各市志办合作,加快全省地方志网站联网工作。江苏方志馆建设已进入内部装修阶段,我们将认真谋划,精心设计,把方志馆布置好、功能发挥好。同时要创新读志用志的方法,积极出版电子版志书,建立网上方志馆,提高方志的利用率,把方志部门建设成为动态的、开放的地情信息中心,为社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Page]
四、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的建议
在学习讨论过程中,我们认真总结了第一轮修志工作中的经验,并结合第二轮地方志编纂工作的实际,制定了江苏地方志部门下一步的工作目标。就是抓住目前的有利时机,切实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实到我省第二轮修志的实际工作中去。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我们建议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时对下列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
一是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市、区)机构和人员的行政职能,以便各级地方志机构更好地开展工作。二是建立健全志书审查验收质量评价体系和标准。即对志书评价标准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规定,实行评分制度,进行量化评审;对参加评审的专家要有具体标准和条件。三是明确三级志书以外的志书编修的主体。江苏苏南、苏中地区经济发达,各地乡镇志书编纂工作发展较快,但《条例》对乡镇志、部门志、专业志等的编修任务的主体没有明确规定,需要予以进一步明确。 我们虽然在学习贯彻落实《条例》方面初步取得一些成效,但与中指组的要求,与《条例》的规定,与其他兄弟省市相比,还有许多不足。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深对《条例》的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努力把江苏地方志事业推向新的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