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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情况
  日期:2006-11-01 11:18:00 来源:SRC-122  

一、杭州市宣传贯彻《条例》的主要举措

5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67号令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华社还播发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地方志工作条例〉答记者问》。《条例》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是推动地方志工作难得的机遇,也是地方志工作者期盼已久的喜事和大事。在杭州市志办组织全办干部并邀请离退休老同志参加的第一次学习《条例》会议上,一位已有78岁高龄的退休老同志激动地连声说:“20年啊!20年啊!”当在座的同志都把目光转向他时,他解释说:“市志办是1986年成立的,现在是2006年,刚好20年了,今天终于盼来了!”这位老同志的话,充分表达了广大地方志工作者的共同愿望和无比喜悦的激动心情。杭州作为全国七大古都之一、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市委、市政府作出加强文化建设的重大决策,最近又召开“一名城四强市”建设工作会议,其中“一名城”建设就是指文化名城建设,为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我市地方志工作营造了良好氛围。中央人民政府网公布《条例》的前几天,即5月24日,正在杭州考察的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组长陈奎元同志在西湖国宾馆听取杭州市地方志工作汇报时,明确指示我们要抓住国务院为地方志工作立法的机遇,把杭州的地方志工作做得更好。《条例》公布之后,我们认真研究如何宣传贯彻落实,提出了“抢抓机遇、精心组织、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工作要求。在认真学习《条例》内容,深刻领会《条例》精神的基础上,具体做了7项工作。

(一)呈报一个请示。

杭州历届市委、市政府都很重视地方志工作,尤其是第二轮修志启动以来,市委、市政府领导对修志编鉴工作多次提出明确要求,鼓励我们把这项为国存史、为党立言、为民树碑的大事做好。为了抓住国务院为地方志工作立法的机遇,全面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把杭州的地方志工作做得更好,我们拟写了《关于宣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请示》,具体提出4点建议:一是召开一次全市地方志工作会议,结合杭州工作实际,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二是以市法制办为主、市志办协助起草《杭州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后发布;三是与杭州市社会科学普及周活动相结合,举办《条例》宣传周,包括新闻媒体的专题报道、开展地方志和杭州历史知识竞赛、展示地方志成果、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登载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答记者问全文等内容;四是为切实履行《条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职责,明确杭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机构方面的有关问题,并增挂杭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牌子。该请示报告于7月6日呈报市委、市政府,7月10日,从市委书记、市长到分管副书记、市委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都作了批示,同意我们的4点建议。7月19日,市政府秘书长受市长委托,召开了有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市信息中心、市志办等单位参加的专题协调会,对宣传贯彻《条例》的各项举措作了具体部署。这一请示的拟写和领导的批示为杭州市全面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奠定了基础,我们接下来的工作都是紧紧围绕这一请示展开的。

(二)召开一次区、县(市)志办主任会议。

5月30日,在中央政府网获悉《条例》颁布的次日,杭州市地方志学会召开工作会议,各区、县(市)地方志办公室主任参加,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兼市志办主任在会上就对《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作了安排和部署,要求全市地方志工作者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宣传贯彻好《条例》精神,努力开创地方志工作的新局面。7月初,在我们拟写《请示》的同时,就下发召开各区、县(市)志办主任会议的预备通知。7月18日会议举行,交流学习贯彻《条例》情况,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市志办《关于宣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请示》的批示,商议全市宣传贯彻《条例》的主要举措,布置落实相关任务。各区、县(市)志办主任围绕市志办关于宣传贯彻《条例》的4点建议,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大家一致认为,市和区、县(市)两级志办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为契机,齐心协力,上下联动,以干在实处、走在前列为目标,为开创和谐大杭州地方志工作的新局面作出新贡献。这次会议召开后,杭州市宣传贯彻《条例》的工作全面展开。

(三)制定一个实施办法。

杭州市地方志工作从20世纪80年代起步,在历届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在全市地方志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成绩。但还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有不少单位对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修志编鉴工作敷衍了事,难以确保质量和进度;地方志工作机构缺乏行政权威,难以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等应有的职能;对地方志这项“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文化基础事业的宣传力度不够,使其功能难以得到充分利用和拓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靠过去的行政命令组织编纂地方志,难以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全貌;地方志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薄弱,难以适应地方志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这些问题的存在,迫切需要一个行之有效的政府规章来规范全市的地方志工作。杭州繁荣昌盛的社会环境、深厚的文化底蕴和良好的工作基础,都使依法修志、依法编鉴成为可能。

根据《关于宣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请示》和市政府协调会议精神,参考其他兄弟城市的经验,在市法制办帮助下,我们于7月19日就拿出《杭州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杭州实际,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如第三条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第四条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是主管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常设机构”,确立了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行政权威,也为各县(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增挂“县(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牌子提供了依据。第六条规定:“具有编修任务的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所承担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配备专(兼)职编纂人员,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负责地方志工作。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业务指导与工作督查,完成地方志各类年度基础资料的日常收集整理、报送、初稿编写等相关工作。”对于保障第二轮修志和年鉴编纂的顺利进行,具有现实意义。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建立方志馆或地情文献资料中心收藏、保存、管理各类地方志文献资料,积极开展地情咨询活动;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对已编纂出版的地方志要及时加载到各政府门户网站中。”为我们建立方志馆或地情文献资料中心、加强地方志信息化建设等铺平了道路。第十六条规定:“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对公众交流或发布的非本年度地情信息,如与地方志记载有抵触的,应与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商议后交流或发布。”有利于扩大地方志机构的影响,提高社会地位。[Page]

实施办法意见稿形成后,我们分别送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等部门征求意见。根据上述部门的指导意见,先后经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审阅修改,最后形成审议稿,前后修改不下10次。8月21日,提交杭州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会上,我们对杭州市制定实施《条例》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详细陈述,并回答了各位市领导的问题。经审议,该办法原则通过。9月14日,以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形式正式公布。

(四)举办一次《条例》宣传周活动。

杭州市的地方志工作于20世纪80年代起步,取得了丰硕成果,但社会各界知之甚少,地方志工作总有“藏在深闺人不识”的感觉。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地方志工作者必须主动出击,加强宣传,走向社会。去年杭州市地方志学会成立后,我们以学会为平台,积极参与省、市社科联组织的各项活动。今年又把一年一度的社会科学普及周确定为《条例》宣传周,宣传《条例》和地方志工作。为了搞好宣传周活动,从7月下旬开始,我们便着手准备和策划,重点突出宣传《条例》和地方志成果。9月中旬,在各区、县(市)志办的共同努力下,13块制作精美、图文并茂、内容丰富、具有浓郁专业色彩的展板制作完成,还印刷了宣传折页,并从新华书店购买了《条例》单行本。先后在市政府机关大楼、广场宣传咨询现场、全市大会等场合展出,发放宣传资料,并计划到各区、县(市)政府机关大院巡回展出。同时,还举办了4场杭州历史知识的讲座,向市民宣讲杭州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从这次《条例》宣传周的情况看,效果还是明显的。在市政府机关大楼展出时,市委书记、市长、分管副书记、市委秘书长、常务副市长等主要领导都在百忙中前来参观,并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在社会科学普及周的广场咨询活动中,地方志工作展位在众多的社会科学展位中脱颖而出,令人瞩目。

(五)制作一个“地方志工作”网页。

现代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网络的地位和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也受到了人们的欢迎和喜爱。在这次宣传活动中,我们充分利用网络来宣传《条例》和地方志工作。“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是杭州市政府发布信息、对外宣传的重要途径和窗口,我们在市政府信息中心的支持下,专门制作了一个名为“地方志工作”的网页(该网页的域名是http://dfzgz.hangzhou.gov.cn),于9月初正式开通。该网页设修志常识、合力修志、初识方志、专家解读、外埠消息、跟踪报道和国务院法制办就《地方志工作条例》答记者问等栏目,为宣传《条例》、宣传地方志、交流地方志工作信息、指导地方志编纂增加一个新的平台。

(六)组织一次全市贯彻《条例》报告会。

会议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通知,于10月16日召开,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分管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和志办主任,市直单位分管地方志工作的领导、秘书处长或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由市委分管副书记作动员报告,市政府秘书长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授牌,市志办主任通报全市贯彻《条例》和地方志工作情况,请市政协办公厅、市财政局、萧山区志办等单位作大会发言,最后由市法制办就《杭州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作具体说明。这次会议对于全市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开创杭州市地方志工作的新局面,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七)录制一台地方志和杭州历史知识竞赛晚会。

这是杭州市地方志办公室成立以来第一次在电视台录制播放宣传地方志工作的专题晚会,打算在这个月底或下月初与杭州市民见面。为了办好这台晚会,市和各区、县(市)地方志办公室都作了精心准备。首先由各区、县(市)志办分头拟出竞赛试题,然后由市志办进行综合平衡,已拟定80道题目,其中选择题50道、填空题30道,范围涵盖全市,以地方志、杭州历史知识以及《条例》的相关内容为主。晚会拟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出席,全市两级地方志办公室工作人员、第二轮修志和年鉴编纂人员参加现场竞答,最后在电视台播出。为配合这台晚会,我们计划同时播出拟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答电视台记者问的现场报道,宣传国务院《条例》和杭州市实施《条例》办法公布的意义,为地方志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通过以上7项已经实施和将要实施的活动,杭州市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已经拉开序幕,可以说是一个全方位的宣传活动,这在我市地方志工作发展史上是第一次。这次全国学习贯彻《条例》经验交流会之后,我们将认真学习和借鉴各地先进经验,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使《条例》精神务必在杭州落到实处。

二、宣传贯彻《条例》的几点体会

国务院颁布《条例》至今,刚好4个月。这4个月,是杭州市地方志事业发展史上最值得铭记的,主要有以下3点体会:

(一)领导重视是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的根本保证。

以上所说的7件事,如果没有杭州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支持和关心,是不可能办好的。在我们7月6日呈报《关于宣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请示》后,7月10日,市委书记就作了批示,中间相隔只有3天。7月19日,市政府秘书长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主持召开宣传贯彻《条例》工作协调会,有关部门都表示要全力配合和支持市志办做好相关工作。市信息中心在会后即指派专人,帮助搜集资料、图片,设计制作“地方志工作”网页。市社科联为了让我们在科普周期间搞好《条例》宣传周活动,安排我们最醒目的展位,而且破例给了2个展位。科普周期间,省、市委宣传部和社科联的领导,在我们的展位逗留很长时间,对地方志工作给予了特别的关注。8月4日,市委常委会议把市志办机构问题列入议程,定为局级单位,增挂杭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牌子,无疑是得益于国务院《条例》的公布施行。[Page]

7月19日开始制定《杭州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到8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并于9月14日正式公布,前后不到两个月时间。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市长充分肯定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性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对全市地方志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地方志成果展板在市政府机关大院展出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都在百忙之中前来观看。市委书记在看完展览后还主动提出与市志办现场工作人员合影,勉励我们把地方志工作做得更好。还要特别提一下两位地方志工作的直接领导:一位是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副主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一位是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兼市志办主任。他们上下沟通,左右协调,宣传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为地方志工作人员与大院工作人员待遇上的差异讲公道话,做了大量的工作,才使杭州市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的各项工作能够扎扎实实地向前推进。

(二)有作为才有地位。

市志办成立于1986年,隶属市政府办公厅。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编纂志书进展缓慢、怨声颇多,年鉴组稿、审稿工作繁杂,加上事无巨细都要找办公厅领导,因而以“文化”工作属性为由推给宣传部管理。而宣传部则认为地方志是政府的工作,只是勉强接收,后来再划归市政府办公厅,由办公厅主任兼市志办主任。我们地方志工作人员在领导的支持下,奋发图强,淡泊名利,默默耕耘。新编《杭州市志》12卷内容翔实、体例完备、通古贯今;《杭州年鉴》逐年出版,多次在全国评比中获得特等奖,为杭州争得了荣誉;旧志整理工作顺利起步,《临安三志》、《万历杭州府志》出版;《杭州历史大事记》即将付印;地方志“存史、资治、教化”的功能日益显现,赢得了社会的赞誉,也使市领导刮目相看。第二轮修志启动后,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多次下发通知,督查进度,把地方志工作纳入各区、县(市)和市级机关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之一。今年初,由于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领导的关心和鼓励,浙江省和兄弟省、市地方志同仁的厚爱,杭州市志办被国家人事部、中指组授予“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同时被中指组评为全国方志先进集体。杭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得悉后,多次批示,强调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市志办再接再厉,再创佳绩。这次国务院公布《条例》,正是我们向领导、向社会、向市民宣传地方志工作,提高地方志工作地位难得的机遇,因此提出了前面所说的“十六字”工作要求,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三)地方志工作是一项不容易引起重视的重要工作。

江泽民同志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地方志工作是一项不容易引起重视的重要工作。经过多方努力,杭州市地方志办公室的机构问题得到初步解决,《杭州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最终通过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公布实施。但无论是办法制定过程,还是办法内容本身,都留有一些遗憾,有待以后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我们初步学习《条例》,觉得比较侧重于地方志的编纂业务和管理,对于如何加强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和地方志机构的性质等内容比较原则。例如首轮修志工作提出的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必须做到“一纳入、五到位”的问题,在《条例》里没有明确。市法制办领导组织观念很强,逐字逐句对照《条例》,不敢越雷池半步。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兼市志办主任据理力争,最终才得以写进杭州的实施办法。我们的实施办法称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没有明确市辖区要不要设立地方志机构,主要原因是编制问题。

编纂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自隋、唐确立史志官修制度以来,历代都把修志工作作为“官职”、“官责”。新中国成立后,老一辈革命家十分重视地方志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对编纂社会主义新方志和年鉴都有非常精辟的论述。“精兵简政”是中央的一贯方针,对于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职能交叉重复、效能低下的机关当然应当精简,这是广大纳税人的愿望,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但决不是把从事“官职”、“官责”工作的人员排斥在公务员队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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