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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情况
  日期:2006-11-01 11:17:00 来源:SRC-64  

 

《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是地方志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条例》继承和发扬了我们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编史修志的优良传统,同时这个《条例》也是我们新编地方志二十多年来新的工作实践和新的工作经验的最好总结,把最新的东西吸纳其中。《条例》的颁布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的又一典范。《条例》颁布后,安徽省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并在全省地方志系统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活动,按照中指组〔2006〕4号文件要求,现将我们的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在学深、学透《条例》上下工夫

省志办成立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编印宣传材料1000多份。以省志办〔2006〕26号文件转发中指组〔2006〕4号文件,对全省地方志系统学习、贯彻《条例》做出布置。省志办党组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认真组织好省志办全体人员的学习讨论,深刻领会和全面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规范性要求。7月7日,省志办召开学习《条例》座谈会。会上省志办副主任朱文根、王宜斌做了辅导发言,各处负责同志结合工作实际,畅谈了学习感想和体会。朱文根撰写了题为《全面把握〈地方志工作条例〉的科学内涵,促进全省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辅导文章。朱文根在文章中指出,《条例》具有三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很简约,总共22条,只有2619个字;二是很明确,各级政府与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规定得很明确;三是很管用,便于掌握和实施。他强调,全省各级地方志系统要以此为契机,大力宣传、学习、贯彻《条例》,特别是从事地方志工作的同志要全面掌握和深刻领会《条例》的科学内涵和重要精神,在学深学透上下功夫,要对照当前工作的重点狠抓《条例》的贯彻与落实,我们有了《条例》这个武器,还要会用、用好。我们正在开展的二轮修志工作、编纂年鉴和地情丛书,每一阶段的每项工作都要用《条例》来对照检查,对的就坚持,做得不够的就改进,要把《条例》的精神落实到我们的实际工作中去。同时要积极向各级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从而推动全省地方志工作。

通过学习,大家认为,《条例》的颁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的精神,表明地方志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大家还认为,《条例》是在全面系统地总结地方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诞生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规范性和适用性。《条例》对地方志工作的含义、各级政府对地方志工作应履行的职责、各级地方志机构应履行的职责、志书编纂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要求、方志队伍的建设、资料的征集、志书的审查验收和出版备案、志书出版后的资料保管、著作权的归属、地方志的开发利用、对地方志工作的表彰奖励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条例》不仅是地方志工作开展的根本保障,也是地方志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条例》明确指出,地方志书、年鉴为“文献”,具有权威性、真实性、可靠性,一定要高标准、严要求,要能够经得起时间的检验。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水平,努力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各方面的历史和现状。通过学习,大家感到肩负的责任更大了,工作的要求更高了,纷纷表示一定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以适应《条例》提出的新任务和新要求。 

二、及时请示汇报,主动争取党委、政府领导支持,在用好《条例》上求突破

省地方志办公室副主任朱文根在带领大家认真学习的同时,在会用、用好《条例》方面下功夫,一方面积极向省委、省政府汇报,主动争取领导支持,建议以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转发《条例》并提出实施意见。同时从7月上旬深入到黄山市、合肥市、滁洲市、六安市等市县进行检查、指导各地学习、贯彻《条例》工作。各地方志工作机构也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宣传《条例》主要内容,市县政府也高度重视,以政府或党委、政府两办名义下发文件布置学习、贯彻《条例》。铜陵市、滁洲市、马鞍山市、安庆市、涡阳县、灵璧县、太湖县、桐城市等市县的学习组织有力,领导重视,有声有色,效果良好。通过学习,使各单位、各部门的领导意识到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进一步重视地方志工作,要从修志是政府行为的高度来认识地方志工作,把做好地方志工作作为法律责任、作为自身工作的一部分来抓,切实落实好“一纳入、五到位”,保证地方志工作健康稳定发展。另一方面,我们还抓住《条例》颁布的契机,向省政府专题请示报告,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请求把《安徽年鉴》调整归属省志办编辑。通过努力,省政府已经原则上同意《安徽年鉴》调整归属省志办,解决了长期以来省志、省鉴相分离的状况。修志和编鉴统由一个机构承办,可以做到人力集中、资料集中,不仅能充分发挥优势,而且能节约人力、物力、财力。

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获得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在宣传《条例》上营造新局面

省地方志办公室结合工作实际,有计划地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了解《条例》,熟悉《条例》,执行《条例》,使地方志工作得到全省上上下下更广泛的关注和支持。一是积极邀请各大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条例》科学内涵,在办公室学习《条例》座谈会、全省区志工作会议、《安徽省志简本》出版发行新闻发布会、省志篇目意见征求会等有关会议上邀请《安徽日报》、《新安晚报》、安徽电视台等媒体,重点对《条例》进行宣传报道。在省志办网站上开辟学习《地方志工作条例》专栏,同时在《地方志工作简报》、《志苑》等刊物上全文刊登《条例》内容,开辟宣传、学习《条例》专栏。各地地方志工作机构也充分利用当地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条例》宣传月等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各有关单位的领导和修志工作者对《条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据统计,宣传月期间全省各地编发简报、专栏[Page]90多期,悬挂标语横幅200多条幅。二是利用广播、电视广泛地宣传《条例》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让社会上更多的人来了解《条例》的内容,省志办在省电台做了题为《地方志事业的春天》的《条例》知识专题讲座,省志办有关处的负责同志现场回答了听众的问题,社会反响良好。通过学习《条例》,引起社会各界对地方志工作的重视,使社会各界认识到地方志不是一件可有可无的工作,而是各级政府的一项工作,是一项系统的文化工程,是能够认识过去、服务现在、启迪未来,不仅有近期社会效益,而且可以产生久远社会效益的意义重大的事业。

四、抓住《条例》颁布的机遇,在全面推进各项工作上求得新进展

地方志工作是一项严肃的、专业性很强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因此,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一是强化法制观念,依法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管理。特别是要强化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法制观念,坚持依法修志,努力提高依法管理水平。要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人员素质,以适应《条例》对地方志工作新的要求。二是拓宽地方志工作领域,我们在学习《条例》过程中加深了对地方志工作内容的理解,提出编好一本书,搞好三项服务。强调志书的内容记述应该坚持“三重一全面”,即全面记述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人民群众创造的丰功伟绩,突出“重大决策”、“重大举措”和“重大成就”;要注意突出“三个特色”,即要体现发展特色、突出时代特色、彰显地方特色。同时,应该增强志书的时效性、实用性,充分发挥志书的“资政、资商、资业”功能和作用。地方志工作要树立“开拓创新、有为有位”的思想和意识。三是进一步强化志书质量意识,严格志书的编纂、审查、验收制度,确保志书质量,同时加快修志工作进度,我们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草拟了关于加强区志工作的意见、市县志书审查验收暂行规定等文件,准备提请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执行。四是积极向省人大、省政府领导汇报,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推动我省地方志条例的早日出台。我们已对照《条例》条文,对《安徽省地方志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目前,《安徽省地方志条例(草案)》已报到省人大法工委,我们正积极配合省人大法工委和教科文卫工委对其作进一步修订,有望年底通过。五是地方志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方志馆筹建工作进展顺利。经省政府同意,省发改委已将建设安徽方志馆列为《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重点文化建设项目。目前,省地方志办公室已向省发改委提交立项建议书,并进行了设计、选址等前期筹备工作。

五、几点体会和要求

第一,我们在学习《条例》过程中,对照检查了当前工作中的一些薄弱环节。如学习《条例》不够深入,在贯彻《条例》与本职工作结合上不够密切。档案资料管理还不够规范严格,管理制度还不太健全,资料整理还不太完善。读志用志工作还不够深入细致,在搞好“资政、资商、资业”三项服务方面做的不够,地方志工作在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方面还做得不好。修志工作进度慢,修志工作有时还跟不上时代步伐,少数地方志工作者争先进位意识不强,有时还存在自卑心理,等、靠、要思想严重,有为有位的思想和意识不强。以后将按照《条例》要求,积极地予以改进。

第二,我们在学习中也针对一些问题,提出如下建议,希望抓紧制定《条例》实施细则,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予以进一步明确:1.地方志工作机构应明确为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具体行使《条例》赋予的职责,是执行《条例》的行政主体。地方志工作机构应设立执行《条例》的工作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2.《条例》中规定的对违法编纂、出版地方志书,应由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处罚,新闻出版部门应大力支持。3.对从事地方志工作的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对其文化水平、学历应给予明确规定。4.对征集资料应付报酬,应有一个统一的具体标准规定。

特此汇报。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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