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6月6日,中指组下发《中指组关于学习贯彻〈条例〉的通知》。按照中指组要求并结合我省地方志工作实际,全省各级志办深入开展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活动,进一步推动了我省地方志工作向前发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认真组织学习,进一步认识《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5月18日《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办即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全省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初步意见。会后,我办党组书记、主任刘斌同志就活动方案向分管地方志工作的省政府秘书长魏小琴同志作了汇报,魏小琴秘书长对活动方案给予充分肯定,并指出要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做好地方志工作,为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服务。7月5日,我办下发《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志办认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积极做好向社会各界宣传《条例》的工作,增强公众对《条例》和地方志工作的了解,同时要向当地政府、分管领导、编委会成员及承编单位宣传《条例》,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依法修志环境;对照《条例》规定,对地方志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当地政府汇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全省各级志办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答记者问的有关内容,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及规范性要求。各地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座谈会等方式,学习讨论《条例》。通过学习,全省地方志工作者一致认为,《条例》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的精神。《条例》的颁布,将我国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对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条例》从内容上明确了地方志工作的地位、性质、领导、职责、要求、目的,以及志书编修的间隔年限、审查验收等,内容极为丰富。通过学习,大家进一步提高了对地方志工作的认识。 2.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扩大《条例》的影响。《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既是地方志工作开展的法律依据,也是地方志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我省各地、各部门抓住《条例》颁布的有利时机,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主要精神,大力营造依法修志的良好氛围。主要作法是:创新方式,在扩大宣传广度、深度上下功夫;着眼长远,在建立宣传长效机制上做文章;统筹结合,在增强宣传实效上出实招。
5月底,省内主要媒体刊(播)发了《条例》颁布的消息,江西政报网、《江西方志》刊登了《条例》全文及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答记者问内容。抚州市志办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印制《条例》小册子160份,发送到市县区领导、市直各单位及县(区)志办,在抚州史志网站开辟专栏宣传,在抚州市政府网站全文刊登《条例》。南丰、金溪、黎川、赣县等县摘录《条例》重要内容在县有线电视台进行字幕滚动宣传,在县广播站播发。黎川、崇仁等县专门做了一期《条例》宣传橱窗,崇仁县组织了一次《条例》知识问卷竞赛。赣州市以市领导名义发表宣传《条例》的署名文章。景德镇市志办、乐平市、昌江区、珠山区挂出学习《条例》横幅。乐平市召开“宣传贯彻《条例》”座谈会,市志办、人大办、法制办、档案局、党史办、保密办、统计局、电视台等单位的10余名负责人出席座谈会,扩大了《条例》的影响。吉安县志办将学习《条例》纳入“五五”普法内容。省志办在《江西省地方志工作动态》、《江西方志》刊发有关全省各地学习、宣传《条例》的信息10多条,并向中指组办及《中国地方志》、《中国地方志通讯》报送并被采用数条。《江西方志》2006年第3期还编发了一组学习、宣传、贯彻的《条例》的文章。
总之,通过不断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层次性、实效性,全方面、多角度、广覆盖地宣传,努力使领导掌握《条例》的基本精神,修志人员熟悉《条例》的各项规定,群众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以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关心和支持地方志工作的局面,为地方志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积极贯彻落实,把《条例》精神落到实处。全省各级志办结合本地实际,分别拟定贯彻措施或实施意见。抚州、景德镇、上饶等市志办向下属县(市、区)志办发出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的通知,南昌、赣州等市志办纷纷对照《条例》找差距、订措施,积极争取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以解决机构不到位、经费不落实、志书质量不高等问题。赣州市对照《条例》开展大规模调研活动,以市政府名义下发实施意见。鹰潭市志办原先只有1名在编工作人员,今年7月新的市史志办正式创建,现有主任1名,工作人员5名,解决了该市地方志工作机构不明确的状况。
7月底,省志办组织召开全省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暨创精品佳志工作研讨会。会议交流了各地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情况,并对下一阶段的宣贯活动作了部署;对制定《江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研究,决定重新启动因上位法正在制定而暂停的地方志立法工作;《南昌市志》等23家创精品佳志志种单位交流了工作经验,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研讨了提高志书质量的途径和方法。随后,拟定《实施办法(草案)》,发往全省各市县区和省直单位征求意见,修改后于8月向省政府法制办申请立项。9月,省政府法制办派专人反馈意见,对初稿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对今后的工作进行了针对性的指导。该《实施办法》有望在2007年正式颁行。[Page]
通过前段时间开展的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活动,我省广大地方志工作者进一步增强了自豪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各级政府领导纷纷表示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重视地方志工作。下一步,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继续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活动,并将其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各级修志机构和广大方志工作者重中之重的任务,力求活动取得新成效。
第二,继续做好《实施办法》的立法工作。我们将根据上位法的授权和江西修志实际,广泛征求意见,协调省直有关部门,修改完善送审稿,争取明年出台。
第三,开工建设江西省方志馆。方志馆是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地方志和地方文献的现代公益性文化设施。我省方志馆已获省政府批准立项,投资2000万,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我们正在做招标工作,年底正式开工。
第四,狠抓质量,加强对第二轮志书的编纂指导和审查验收工作,使“创精品佳志活动”早出成果;督促未编辑出版年鉴的县(市、区)开展年鉴的编辑工作,已出版年鉴的市县区抓好常编常新、编校质量、缩短周期三个环节的工作,力争把我省的年鉴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