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现全国地方志工作立法,这是全国地方志工作者多年的夙愿和追求,是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多年努力取得的一项重大成果。我们从中看到了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光辉前景,深受鼓舞,信心倍增。
《条例》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一是把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开展地方志工作从此有了法规上的依据,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地方志工作的高度重视;二是明确了搞好地方志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为地方志工作取得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提供了“尚方宝剑”;三是为各省、市、自治区制定地方志法规提供了上位法,必将大大推动全国各地地方志工作法制化的进程。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地方志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契机。我们要通过《条例》的宣传、贯彻,不仅统一地方志工作者的思想,规范地方志部门的工作,更重要的是要使各级领导和各个部门乃至全社会对地方志工作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进而解决地方志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让他们支持地方志工作,推动地方志事业的全面、深入发展。
近几个月来,我们在宣传、贯彻《条例》方面做了一些初步的工作。下面,我把我们所做的工作和今后的打算向大家汇报。
一、召开不同层次会议,及时学习贯彻《条例》精神
《条例》颁布后,我们及时召开不同层次的会议进行学习动员,并结合工作实际,抓好《条例》精神的贯彻落实。
(一)召开全办会议。
5月31日,我们召开全办中层干部会议;6月2日,召开全办干部职工大会,逐条宣读和学习《条例》。要求全体干部要认真学习、掌握好《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并结合工作实际深入思考,把《条例》的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各自的工作之中。
(二)召开地级以上市地方志办主任会议。
6月9日,我们召开了全省地级以上市地方志办主任会议,省地方史志办主任陈强就《条例》颁发的重大意义及其主要内容进行了学习辅导,对全省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进行了动员和布置。
会议提出了全省贯彻《条例》的四点意见:一是积极向省政府建议,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对全省贯彻落实《条例》进行动员部署。二是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加快我省地方志立法工作进程。三是各级地方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准确领会其内容和精神。《条例》不仅规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为,也规范各级地方志部门的工作。贯彻落实《条例》,各级地方志部门和全体地方志工作者首先要学习和掌握好《条例》的精神。四是各级地方志部门要依照《条例》规定,争取政府对地方志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解决地方志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各市、县、区地方志部门召开学习讨论会。
省史志办组织的《条例》学习会议后,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地方志办也都及时召开所属县、市、区地方志办主任会议,进行学习讨论,并布置地方志部门的学习和向社会的宣传工作。
《条例》颁布后,全省各级地方志部门纷纷从网上下载,及时组织学习。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全省各市、县、区地方志部门都先后组织全体地方志工作者对《条例》进行了学习讨论。
(四)省政府召开全省第五次地方志工作会议。
9月5日,省政府召开全省第五次地方志工作会议,对贯彻《条例》进行动员部署。会议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刘友君主持,省地方史志办主任陈强作工作报告,副省长谢强华代表省政府对贯彻落实《条例》进行动员部署。全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和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以及各市、县、区和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地方志机构负责人共260多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得到了中指组的重视和支持,中指组常务副组长朱佳木给会议发来贺信,秘书长田嘉亲临会议并讲话。
田嘉秘书长代表中指组对省政府召开如此大规模、高层次的会议,及时贯彻国务院《条例》,同时对多年来广东省政府对地方志工作的重视支持和地方志工作取得的成绩,予以充分的肯定。他希望广东省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精神,进一步搞好地方志各项工作,推动地方志事业的全面发展。陈强主任宣讲了《条例》的主要内容,分析了我省地方志工作中存在的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用《条例》规范全省地方志工作的意见。谢强华副省长代表省政府充分肯定了全省地方志工作取得的成绩,分析了地方志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对全面贯彻《条例》进行了动员和部署。他向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了着力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着力抓好第二轮新方志和地方综合年鉴编修、着力推进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着力夯实地方志事业的发展基础等要求,还对贯彻《条例》有关的几项具体工作包括把地方志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理顺综合年鉴工作关系、全面开展综合年鉴编纂工作、加快我省地方志工作立法进程等进行了布置。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地方志部门要把《条例》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推动地方志事业的全面深入发展。
会后,省政府办公厅向全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直各单位印发了谢强华副省长的讲话。
这次会议,统一了思想认识,明确了工作要求,给全省地方志工作者极大的鼓舞。
二、广泛宣传,扩大《条例》的社会影响
全省各级地方志部门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扩大《条例》的社会影响。一是印刷《条例》全文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地方志工作条例〉答记者问》,送给政府领导和各部门。仅省史志办就印刷和送出了2000册,最近又加印2000册。广州市方志办与市政府法制办联合编印了3000册,发至有关单位和所属各区;肇庆市方志办编印了学习《条例》专辑2500册,其中还有分管副市长的文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推动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发至市、县、区几套班子成员和各单位负责人;汕尾市、东莞市方志办也分别印刷了1000册。二是在报刊、电视台和电台等媒体,刊播《条例》全文和各级领导的学习文章。10月10日,我们在《南方日报》全文刊登了《条例》,同时还刊登了省政府法制办主任李炳余和省史志办主任陈强就《条例》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主要内容以及我省贯彻落实《条例》的主要措施答记者问。深圳市史志办6月26日、27日连续两天在《深圳特区报》上发表了有关学习《条例》的报道和答记者问。梅州市、清远市、肇庆市、汕尾市等地级市也都在报刊、电视台、电台全文刊播《条例》全文。清远市方志办还争取市普法办的支持,将《条例》列入了“五五”普法范围,将组织全市干部进行学习和考试。[Page]
三、落实《条例》规定,纠正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在认真学习《条例》的基础上,我们分析查找了我省地方志工作中存在的与《条例》规定不一致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我们把这些问题分为两类:一类是依据《条例》规定可以马上着手解决的;一类则需要依据《条例》,在制定和实施我省地方志法规时予以解决。
(一)依据《条例》规定可以马上着手解决的问题。
1.在一些地区主要是县一级政府,没有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志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
2.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工作开展不广泛,编纂主体繁杂,工作关系不顺,缺乏统一、科学的规范;
3.我省还没有制定地方志法规,地方志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一些地区和单位长期得不到解决。
解决以上三个问题,省政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在9月5日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上进行了部署。
1.从今年起,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实事求是地提出次年工作所需经费的安排,各级政府在制定每一年的财政预算时,要把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明确省史志办作为全省综合年鉴编纂工作的主管部门,准备成立年鉴工作处,加强对全省综合年鉴编纂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3.全面开展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工作。各市、县、区明年(最迟2008年)都要开展综合年鉴编纂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拨给。
4.统一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主体。各市、县、区原来已编纂综合年鉴但不是由地方志机构编纂的,明年(最迟2008年)要全部移交各级地方志机构编纂。
5.加快我省地方志法规立法进程。年底完成《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草案)的会审并报省政府,争取在2007年颁布实施。
现在,我省不少地方志部门正在争取明、后年开展综合年鉴编纂工作或争取将综合年鉴编纂工作移交地方志部门,个别地区已经将原来不是由地方志部门负责的综合年鉴编纂工作移交地方志部门。
(二)希望在制定和实施我省地方志法规时予以明确和解决的问题。
1.具体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地方志工作中的职责(包括纳入发展规划和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检查督促、保障经费、健全机构、主持志书编纂);
2.明确将地方志工作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范围;
3.明确地方志机构的性质,统一全省各级地方志机构的名称与职责;
4.明确三级综合志书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和具体标准;
5.明确建立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
6.明确地级以上市应建立方志馆,县级应建立方志室;
7.明确承担地方志书编纂任务的单位,编纂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核拨;
8.明确拒绝承担或拖延地方志工作应负的行政责任;
9.明确乡镇(街)志的编纂与审查验收办法。
去年,我省地方志法规已经列入了省政府“十一五”立法规划。今年5月《条例》颁布后,我们加快了我省地方志立法的进程,组织了三个调研组,分别到8个地级以上市、62个县(市、区)和21个省直单位以及山东、湖北、安徽三省开展立法调研,总结地方志工作的经验,分析地方志工作中存在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学习兄弟省地方志立法经验。在省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我们依据《条例》精神,针对我省地方志工作中需要明确和解决的9个主要问题,起草了《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稿);法规草稿拟好后,我们将其发至部分市、县、区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以及各市、县、区地方志部门,并两次召开征求意见会,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目前,我省地方志法规已进入省直有关部门会审阶段。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将于年底报省政府,争取2007年颁布实施。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安排
(一)争取明年颁布实施《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这项工作的最大难度在于省直有关部门的会审。如果会审意见比较一致,《规定》就可以顺利颁布实施。所以,我们近期将依据《条例》精神,向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如果明年我省的《规定》能够颁布实施,我们将把《条例》和《规定》一起,加强宣传,抓好落实,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地方志工作。
(二)着手综合年鉴编纂的准备工作。
年鉴工作处成立后,我们将着手制订综合年鉴编纂业务规范,培训业务人员,为全省各级地方志部门2008年全面接管和编纂地方综合年鉴作准备。
(三)重新拟定第二轮三级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
去年年底,我办已经制定印发了《广东省第二轮新编三级综合志书审查验收办法》。国务院《条例》颁布后,我们根据《条例》中关于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的规定,重新拟定了我省第二轮三级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最近将呈报省政府审批,并请以省政府的名义印发。我省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规定了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和质量标准。一是由省政府组织的审查机构对地级以上市地方志书、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的审查机构对县(市、区)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和批准出版;二是省和地级以上市政府志书审查委员会由政府副秘书长任主任,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担任委员;三是将地方志书质量标准细化和志书审查验收程序具体化,以便于操作。待我省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后,我们将举办地方志书审查验收人员业务培训班,为第二轮志书审查验收做准备。
(四)建立广东省地方志“专家库”。
我省开展新方志编修工作20多年来,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许多专家学者参与了地方志的各项工作,在地方志编纂、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地情调查研究和方志理论研究等方面,给予各级地方志部门很大的支持,是地方志工作依靠的一支重要力量。为了加强联系,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我们最近全面调查了在地方史、地方志和有关领域造诣较深的专家情况。争取明年初在省情信息库中建立地方志“专家库”,方便全省各级地方志部门与专家学者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专家学者在地方志工作中的作用。[Page]
(五)督查《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 今年底至明年初,省史志办将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条例》和省政府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查,及时总结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向省政府报告,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