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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
  日期:2006-09-05 18:32:00 来源:SRC-48  

2005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地方史志立法工作始于2002年,在中共山东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关怀下,2003年经省委批准的省人大立法计划将《条例》列入调研项目;2004年韩寓群省长在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扎实推进续修新志和依法修志”,并将《条例》列入2004年省政府立法计划争取审议的项目;2005年《条例》分别被省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列入提供审议项目。

    《条例》共分20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史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条例》对地方史志的范围,地方史志工作纳入县以上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以上史志机构承担的任务,史志工作者应具备的水平,以县以上行政区划冠名的地方志书和年鉴的编纂权限,史志机构征集史志资料社会和公民应提供的便利,各级志书和年鉴以及相关地情书的编纂审查验收备案,单位和个人使用地方史志文献的权利,以及违背本《条例》所给予的处罚等内容,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的审议通过,是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于山东省建立史志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地方史志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条例》的通过也是全国地方志工作的一件大事,是继四川省之后第二个实现史志工作立法的省份,为全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依法修志提供了良好借鉴。为积极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山东省人大有关专业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将于2005年12月1日《条例》实施前,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省政府也将作出有关部署。

                                                   (山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薛允锋)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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