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初 国务院法制办受理《关于依法规范地方志编纂管理工作的报告》和《地方志编纂管理条例(代拟稿)》。
3月7日 获悉地方志立法工作未被列入国务院2005年立法工作计划,但准备工作照常进行,并由法制办秘书行政司秘书处具体负责办理。
4月1日 约见法制办秘书行政司秘书处处长李明征、研究处副处长胡振杰(负责研究处工作),咨询下一步工作打算。办公室秦其明、田嘉、高延军、邱新立、程方勇参加了见面会。
4月6日 就如何再次报送《地方志编纂管理条例(送审稿)》的程序问题,电话请示国务院法制办,李明征、胡振杰分别给予了答复:(1)地方志立法工作已交由秘书行政司秘书处具体负责办理。(2)指导小组应向国务院正式报送请求审批《地方志编纂管理条例(送审稿)》的请示。(3)请示件包括两个附件:第一,《地方志编纂管理条例(送审稿)》文本;第二,关于文本内容的说明,包括立法缘起、调研经过、重要意义、涉及的主要制度等。11日,朱佳木批示办公室“按法制办要求尽快准备好上报文件”。
4月18日 完成了准备向国务院报送的《关于报请审批〈地方志编纂管理条例(送审稿)〉的请示》报告,并于20日报送朱佳木。
6月3日 田嘉向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咨询代管单位报送文件的程序,秘书局答复:国务院委托代管单位的文件必须经由主管单位报送,国务院秘书局才予受理。同时,秘书局表示,收到报告后将批转国务院法制办办理。
6月6日 办公室向朱佳木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报送了《关于向国务院报送审批<地方志编纂管理条例(送审稿)>的请示》(中指办字〔2005〕10号),请求正式报请审批《地方志编纂管理条例(送审稿)》。13日,朱佳木批转给陈奎元。15日,陈奎元批示“上送”。2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文件《关于报请审批<地方志编纂管理条例(送审稿)>的请示》(〔2005〕社科办字10号)及两个附件《地方志编纂管理条例(送审稿)》和《关于制订<地方志编纂管理条例(送审稿)>的说明》,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办公厅印制完毕,报送国务院。
7月8日 李明征电话告知,文件已经由国务院批转法制办。他要求再印制100份,以备征求各单位意见之用。18日,邱新立、程方勇应约前往法制办送交文件及相关材料,同时就下一步工作打算征求意见。李明征介绍说:法制办的有关领导很重视这项工作,准备近期将该文件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委征求意见,待各方面意见反馈回来后,再根据意见安排调研,具体解决工作中的疑点、难点问题;如果征求意见的工作进展顺利,就力争列入2006年立法计划。
7月13日 秦其明、田嘉及有关人员向朱佳木汇报了关于《条例》及论证报告的修改、上报等情况,朱佳木作了具体指示。
7月20 国务院法制办将《条例(送审稿)》转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人事部、财政部等21个有关部、委、局、办征求意见。
8月4日 办公室发出《关于积极配合地方志立法调研工作的函》,要求各地、各单位配合好法制办的调研工作,同时要求从大局出发,不纠缠于具体枝节问题而影响整个工作进程。
8月 29日 法制办秘书行政司秘书处以“综述”形式,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21个部委局办的反馈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并反馈给办公室。其内容主要涉及条例名称、条例的基本原则和编纂工作的指导思想、地方志概念的涵盖范围以及同档案的关系、“两个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问题、编纂的周期、地方志的著作权问题、地方志编纂的标准、对行政区划的表述、地方志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编纂人员、对地方志编纂规划的审批、保密条款、地方志的审查验收、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志编纂、工作人员和优秀成果的表彰奖励、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相关概念和文字表述、条文的移动与合并、建议删除的条文、建议增加的条文等等。
9月2日 秦其明、田嘉、刘玉宏、邱新立到国务院法制办商洽地方志立法工作。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司长胡可明介绍了征求意见的情况。他表示,地方志工作立法是一件大事,也是一件好事;“盛世修志”,依法修志,时机很好,领导很重视,工作上也确实需要,所以大家(指被征求意见的各单位)总体上都很支持,行政司将全力以赴,力争在今年年底之前完成必要的准备工作,争取列入明年的一类立法计划(即确保项目)。他提出,为了尽快完成相关的准备工作,根据立法程序,还需要做几件工作:首先,要进一步消化各方面的反馈意见,尽快根据各方面意见对原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并从技术层面上再讨论一次。其次,需要就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立法调研。工作开展得好的和开展得差的都可以看看,调研内容可针对机构、人员、编制等问题;需要召开专家座谈会,进一步听取专家的意见。再次,必要的时候,还要开部门协调会,专门征求与地方志立法工作关涉较大的几个单位的意见,进行必要的解释、协调工作。5日,将有关情况及办公室《关于开展地方志立法第二阶段工作的汇报》上报朱佳木。9日,朱佳木批示:“同意下一步工作安排,望抓紧实施,积极配合法制办实现列入明年一类立法的计划。”
9月13日 逐条整理各地、各部门的反馈意见。
9月16日 按法制办主办部门的要求,办公室在河北省易县召开调研会,研究如何消化、吸收各地、各部门的反馈意见。法制办李明征处长、安宁,办公室田嘉、高延军和邱新立,北京市志办主任王铁鹏,易县政府办副主任苑治国(主管地方志工作)、方志科长王秀丽等参加会议;河北省志办主任杨洪进、保定市志办主任刘宝营中途与会。会议就地方志立法是什么、管什么(怎么管)、谁来管的问题,达成了基本一致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地方志编纂管理条例》改名为《地方志工作条例》。[Page]
9月22日 办公室召开小型座谈会,通报近期立法工作情况,商量有关下一次调研会的具体安排。秦其明、田嘉、高延军、邱新立参加了会议。
9月29日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二个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地方志法规,对全国《地方志工作条例》的修改起了很好的借鉴作用。
10月9日 电话请示李明征近期有关地方志立法工作的安排。他说准备本月下旬在山东省召开一次讨论会,进一步征求地方志、政法、保密、档案、高校等系统的专家学者的意见。办公室随即给山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去函,对会议有关事宜作出安排。会议后因法制办同志工作繁忙而推迟。
11月9日 办公室收到法制办秘书行政司秘书处传真的经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其内容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地方志层级、地方志书的定义,纳入规划、预算,机构、职责,编纂主体,编纂规划,编纂周期,编纂原则,编纂人员,资料征集,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综合年鉴的审查验收,著作权问题,出版物和资料的报送,表彰和奖励,地方志的开发利用,法律责任,部门志等。10日,办公室召开室务会议,重点讨论了两个问题:(1)《条例(草案)》是否将当前地方志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说足、说透;(2)是否为地方志事业的长远发展留足了空间。
11月12~13日 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副司长吕锡伟和秘书处处长李明征等同志就地方志立法工作到北京市昌平区调研,办公室秦其明、高延军、邱新立、刘永强以及北京市地方志办公室主任王铁鹏、志鉴理论研究室处长谭烈飞等同志参加了调研。调研会由北京市地方志办公室资助承办,基本上统一了对《条例》的修改意见。
11月14日 李明征打电话要求界定《条例》中的“地方综合年鉴”、“地情文献”两个概念。办公室分别征求了河北王广才和齐家璐、安徽王晖、广州市陈泽泓以及办公室王熹等同志的意见。17日,汇总意见,向李明征作了汇报。
11月中旬 获悉经国务院法制办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地方志工作条例》已被建议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12月28日 秦其明、田嘉、刘玉宏、邱新立拜会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胡可明司长、吕锡伟副司长及李明征处长,商量2006年地方志立法工作的具体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