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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日期:2006-10-31 14:26:00 来源:  

1月5日  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2006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06〕2号),提出:“为了科学、系统地积累、保存和开发利用地方志文献,充分发挥地方志在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制定地方志工作条例。” 这标志着地方志立法工作被正式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成为力争年内出台的48件重点立法项目之一。

2月5日  同李明征处长联系,商定于2月下旬在山东省召开立法调研会。7日,再次联系,商定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人选。

2月20日  “《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济南市召开。会议由国务院法制办、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主办,山东省法制办承办。国务院法制办李明征、安宁,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秦其明、田嘉、邱新立,山东省志办刘秋增、孙邦信、张敬忠,北京市志办王铁鹏、上海市志办朱敏彦、江西省志办刘斌、河南省志办许还平、广东省志办陈强、济南市志办朱佩峰,山东大学吕伟俊、董宝训、王国永,以及山东省法制办、发改委、财政厅、档案局,济南市法制办、发改委、财政局、保密局、档案局等单位的有关同志参加会议。会议在充分肯定“草案”的同时,也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2月28日  国务院法制办根据山东“座谈会”的意见,完成修改稿。

3月6日  电话咨询李明征处长关于下一步工作的打算,约定3月中旬双方具体商量如何修改、完善上报国务院的材料事宜。

3月15日  收到国务院法制办拟订的《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初稿)传真件,内容主要涉及条例的调整范围、地方志工作的保障问题、确保地方志编纂质量的制度规定、地方志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等。

3月18日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在北京市怀柔区召开座谈会,商量如何进一步完善《说明》。会议由北京市志办承办,法制办秘书行政司陈富智副司长、李明征处长、安宁,办公室田嘉、高延军、刘玉宏、邱新立,北京市志办王铁鹏、侯宏兴参加讨论。21日,根据讨论会的意见,对《条例》及说明材料进行了修改,并传真给法制办。

3月22日  将“地方志系统2005年度基本情况统计”等材料报送法制办,内容主要包括:(1)关于第一轮修志工作的成果;(2)关于第二轮修志工作的进行情况;(3)关于地方志系统机构情况;(4)关于修志人员情况;(5)关于方志馆的建设情况;(6)关于地情库的建设情况。

3月27日  电话咨询李明征处长关于4月份的工作安排,并邀请法制办领导出席拟于4月1日召开的全国地方志系统表彰先进大会。

4月1日  “全国地方志系统表彰先进大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凤涛出席会议。

4月14日  “志书质量标准体系研讨会”在广西桂林市召开期间,法制办李明征处长、彭飞参加会议,再次征求与会同志对《条例(草案)》的意见。

4月19日  李明征来电话,表示已经根据桂林会议上大家的意见,形成新一稿。他同时提出:一是建议根据国办发〔1996〕47号文件中关于中指组职能的表述,将《条例》中的“国家地方志工作机构”改为“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二是斟酌将地方志工作 “纳入发展规划”的提法问题;三是初步约定本周末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会同军委法制局的同志商量在《条例》中如何体现军事志的编纂问题;四是历代官修、私修的具体情况,要求举例说明。

4月20日  李明征电话咨询立法论证报告中提到的中共中央关于“依法管理文化事业”和“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两句话的具体出处。前者主要根据十六大报告中“加强文化法制建设”的意见,后者则出自《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

4月21日  将有关材料报送李明征,主要包括:(1)全国地方志工作的组织实施;(2)关于省级地方志机构性质情况的说明;(3)关于历代官修、私修问题的说明;(4)关于地方综合年鉴问题;(5)两条立法依据的出处。

4月24日  下午,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办公室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商量如何在《条例》中反映军事志内容的问题。法制办陈富智副司长、李明征处长,军科院战争理论和战略研究部的寿小松部长和全军军事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的几位同志,办公室秦其明、邱新立,以及军委法制局的有关同志参加会议。鉴于中央军委已经制定出台了关于编纂军事志的条例,最后商定,在《条例》第二十一条加一款:“编纂地方志涉及军事内容的,还应当遵守中央军委关于军事志编纂的有关规定。”

4月25日  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将《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及《说明》递交国务院法制办办公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但也提出了几点修改意见。同时,鉴于该草案内容比较单一,有关部门已达成一致意见,法制办领导认为可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议此件经国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颁布施行。

4月26日  上午,办公室高延军、邱新立应约到法制办,商量《条例》最后定稿的问题,法制办李明征、彭飞、安宁等参加。经过认真、细致的讨论,大家认为《条例》可以定稿了。同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法规审查有关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国办函〔2002〕26号)的要求,法制办将《条例》分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秘书局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复核,并要求4月28日之前复核完毕。下午,办公室将有关材料报送主管单位和主管领导——中国社会科学院及朱佳木同志。

4月27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复核意见单”经朱佳木签署之后,报送法制办。28日,国办的复核件返回法制办,作了一点小修改,并由法制办传真给办公室征求意见。[Page]

5月8日  李明征来电话,说《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的有关材料已经准备完毕,并经有关领导签署,可以上报国务院了。他将新一稿传真过来征求办公室意见,并提出了几个问题:(1)“地情资料库”、“地情网站”与统计部门的关系问题;(2)全国省级“方志馆”的数目。

5月9日  将办公室的修改意见反馈给李明征。他又问国办发〔1985〕33号文件中提到的“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中央领导同志的倡导,我国地方志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是指那些领导?即将周恩来、邓小平、胡耀邦、江泽民、万里、胡乔木等有关领导同志关于地方志工作的讲话、指示,传真给他。同日,国务院法制办完成《条例(草案)》上报前的所有准备工作,《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报请审批<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的报告》正式报送国务院。

5月18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67号国务院令:“现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地方志工作条例》共22条,大致包括总则、组织管理、编纂要求、开发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具体内容则包括: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地方志的定义、层级;第四条,纳入管理、预算;第五条,机构、职责;第六条,编纂原则;第七条,编纂规划;第八条,编纂主体;第九条,编纂人员;第十条,编纂周期;第十一条,资料征集;第十二条,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第十三条,综合年鉴的审查验收;第十四条,地方志的报备;第十五条,著作权问题;第十六条,地方志的开发利用;第十七条,表彰和奖励;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条,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军事志、国务院部门志书编纂问题;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5月23日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印发《地方志工作条例》,分送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各同志;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中央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军委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5月29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政府网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67号国务院令。新华社授权于30日全文播发这一条例。该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报道《地方志工作条例》出台的消息。31日,《人民日报》全文刊发《地方志工作条例》,并刊载《依法编纂  确保地方志质量——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地方志工作条例>答记者问》;《光明日报》、《法制日报》发布《地方志工作条例》出台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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