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 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全体人员会议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朱佳木提出了本届指导小组的8项工作任务,其中之一是“要使地方志工作向制度化、法制化迈进。最低目标是争取在国务院那里颁布一个关于方志工作的法规;最高目标是草拟一部关于方志工作的法律,争取拿到人大常委会去审议”。
6月6日 朱佳木视察办公室新址时,再次明确指示:办公室要搞好地方志立法的调研工作,草拟一份法规性文件,递交指导小组三届三次会议讨论,争取尽早报请国务院审批。
7月7日 以《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1985年)和《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1997年)两个文件为基础,结合20多年来地方志工作的实践,拟定了有关法规性文件的初步构想,内容主要包括:地方志事业的重要性,地方志工作的组织管理,编纂工作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主要原则、编纂出版,地情资料的开发利用和服务社会,方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等。同时拟定了初步的立法调研计划,准备重点围绕几项内容进行调研:(1)组织领导;(2)编纂工作;(3)可持续发展;(4)服务社会;(5)其他需要考虑的问题。
7月21日 朱佳木在指导小组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秦其明、副秘书长兼办公室副主任田嘉的陪同下到河北省承德市调研,就指导小组2001年拟定的《关于全国地方志工作的若干规定(讨论稿)》征求意见。会议由河北省地方志办公室召集,办公室霍力进、邱新立,河北省志办王史源主任、王广才副主任以及河北省11个地级市和几个县志办主任共20人参加会议。朱佳木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强调,这次调研的中心议题是讨论地方志工作的法制化问题,以推动地方志工作的法制化进程。他要求调研要围绕如下问题展开:(1)需不需要制定地方志法规;(2)20多年方志工作的成熟是否可以促使产生一个比较完善的法规;(3)如果需要制定法规,哪些问题需要反映出来。对此,大家进行了热烈讨论,对《若干规定》中关于地方志工作的组织领导、志书编纂、可持续发展、服务社会及其他相关问题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
7月24日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一个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地方志法规,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
8月21~23日 四川省市州志办主任学习会议在四川省巴中市召开,交流对《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学习贯彻情况。办公室霍力进、刘永强参加会议,具体了解该《条例》出台经过、贯彻落实及后续规划等情况,并就《关于全国地方志工作的若干规定(讨论稿)》的有关问题进行调研。
8月27日 拟定法规性文件起草工作的日程安排。初步决定抛开《关于全国地方志工作的若干规定(讨论稿)》,重新起草一部《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9月1日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调研计划:(1)《条例》的主要内容;(2)《条例》的框架结构问题;(3)其它需要考虑的问题。
9月10日 《条例》起草小组成立,朱佳木任组长,秦其明和田嘉任副组长,具体工作主要由办公室理论研究室负责。该“小组”的成立标志着《条例》起草工作的正式开始。
9月11日 开始起草《条例》,完成初稿。
9月12日 办公室高延军、邱新立、刘永强前往国务院法制办,咨询有关地方志立法工作的一些问题。法制办秘书行政司研究处副处长胡振杰博士听取有关全国地方志工作现状和地方志立法工作准备情况的介绍后,介绍了立法工作中需要注意的一些技术性问题,并对《条例》(初稿)的内容、语言和文风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9月15日 完成《条例》第二稿。17日上午,办公室召开室务会议(“室务会议”是办公室的例会,一般每两周一次,由办公室领导、各处室及方志出版社负责人参加),讨论第二稿。
9月18日 根据室务会议的意见,整理出《条例》第三稿。19日上午,办公室又召开室务会议讨论第三稿。同日下午,整理出第四稿。
9月23~29日 办公室邱新立、刘永强、陈旭赴山东省调研,就《条例》(第四稿)、地方志工作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分别征求了山东省、济南市、泰安市、东营市、青岛市及即墨市(县级市)等地方史志部门的意见。
10月20日 完成《条例》第五稿,并寄给浙江省志办魏桥、广西通志馆冼光位、福建省地方志编委会苏炎灶、河北省志办王广才、黑龙江省志办梁滨久等专家,以及浙江大学仓修良、安徽大学林衍经、扬州大学许卫平、苏州大学王卫平、河北大学吕志毅等学者征求意见。
11月29日 “2003年全国地方志期刊工作座谈会”在浙江省天台县召开期间,会议代表在天台佛学院围绕《条例》第五稿展开热烈讨论,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仍是关注的重点。
12月3日 办公室邱新立、程方勇就立项论证报告的起草问题,在浙江省杭州市征求了浙江省志办魏桥、杨金荣的意见;4日,在福建省福州市征求了福建省地方志编委会刘学沛、苏炎灶的意见。
12月10日 根据“期刊工作座谈会”的意见,修改而成《条例》第六稿。
12月12日 办公室发出《关于征求<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六稿)>修改意见的函》(中指办函〔2003〕16号),就下列问题进一步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史志办公室、全军军事志指导小组办公室、武警总部编史办、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史志机构的意见:(1)框架结构是否适宜;(2)内容是否完整、充实,是否反应了地方志工作中需要解决的大事、要事;(3)对“地方志”及“地方志工作”概念的界定与实践是否一致,其他界定是否准确;(4)其他需要考虑的问题。[Page] 12月 完成立项论证报告初稿。 |